日前,内蒙古自治区制定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严厉打击租借证照、虚假交易、伪造记录、非法渠道购销药品、商业贿赂、价格欺诈、价格垄断以及伪造、虚开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惩处违法违规企业和公立医疗机构,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体系和工作机制。健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信用档案,建立企业“黑名单”,并及时将信息推送至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披露。对纳入“黑名单”的企业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公立医疗机构2年内不得购入相关企业药品;对累犯或情节较重的企业,依法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
加强对医药代表的管理,建立医药代表登记备案制度,由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登记备案并及时公开备案信息。严格管理医药代表行为,不得承担药品销售任务,只能从事学术推广、技术咨询等活动,对其违规失信行为计入个人信用记录。
进一步提高药品电子监管水平,实现药品生产、流通、使用主要环节的电子监管,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医保管理部门要相互配合,整合现有信息化资源,形成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各环节监管数据共享的药品大数据格局。对虚报原材料价格和药品出厂价格的药品生产企业,依法严肃查处,清缴应收税款,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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