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零售药店购买处方药,必须凭医生开的处方才能购买,可有部分零售药店却在没有处方的情况下销售处方药,对公众用药安全构成了危害和隐患。为了保障群众用药安全,进一步规范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管理行为,我市从今年10月下旬开始,开展为期3个月的全市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专项整治行动。
整治内容包括
必须凭处方销售的注射剂、医疗用毒性药品、二类精神药品、精神障碍治疗药、抗病毒药、肿瘤治疗药、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注射液和曲马多制剂、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抗菌药和激素,未凭处方销售。
药店销售必须严格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时,应将处方留存备查,原处方不能留存的,允许以电子照片、复印等形式留存,销售人员要做好详细记录,同时留存患者的联系电话,否则,一律不得销售。
注意
未经执业药师审核(含电子远程审方)销售处方药。执业药师不在岗或远程审方设备无法正常使用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
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药品经营企业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禁止非法收购药品。
经营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放射性药品、疫苗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经营的药品。
储存陈列问题。如未按药品说明书要求储存药品、非处方药和处方药混放、处方药开架销售。
对于存在问题的零售药店,市相关部门将进行严惩,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的基础上,
对首次发现违法违规销售处方药、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罚1000.00元罚款;
对第二次发现同类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相关规定责令停业3至7天进行整顿,处罚20000.00元罚款;
对第三次发现的,依据相关规定按情节严重论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来源:东楚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