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城镇职工医保执行国家基本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落实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和人社部36种谈判药品在我省的使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及人社部36种谈判药品按规定病种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医保支付用药范围(药品对应病种详见附件)。
二、人社部36种谈判药品在城镇职工大病补充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病、70岁以上老年人等待遇政策中,均先执行《云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中规定的自付比例。
三、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执行日期后发生的药品费用,要按规定给予支付。
附件:2017版国家药品目录新增品种剂型及36种谈判药品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对应病种表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7年11月2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7年11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