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集中采购,全程冷链,全过程可追溯,城镇每个街道至少设1个接种门诊……今后山东省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将更加严格规范。日前,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确保疫苗质量和接种安全。
根据意见,第一类和第二类疫苗都将实行省级集中采购。第一类疫苗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制订使用计划,报省卫生计生委和省财政厅备案后,通过省政府采购中心进行集中采购。第二类疫苗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阳光挂网、县级带量采购。
疫苗生产企业在销售疫苗时,应当提供由药品检验机构签发的生物制品每批检验合格或者审核批准证明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销售进口疫苗的,还应当提供进口药品通关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预防接种单位在购进、接收疫苗时,应当向疫苗生产企业索取上述证明文件,并参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保存10年备查。疫苗生产企业只能将第二类疫苗销售给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在配送上,疫苗生产企业、配送企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预防接种单位要严格落实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切实加强疫苗冷链全程管理。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预防接种单位对不能提供温度监测记录或者温度控制不符合要求的疫苗,不得接收或者购进,并及时向辖区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计生部门报告。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会同卫生计生部门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建立完善疫苗追溯信息系统,实现对疫苗生产、流通和使用全过程的追溯管理。
为完善预防接种服务体系,城镇每个街道至少应当设置1个预防接种门诊,服务半径不超过5公里;农村地区实行以乡镇为单位的集中接种模式,每个乡镇至少应当设置1个预防接种门诊,服务半径不超过10公里。村卫生室原则上不承担预防接种服务,确有必要设置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村级接种点,只承担第一类疫苗接种服务。在新建的居民区、开发区应当统筹考虑增设预防接种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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