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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计委: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取消行政审批改为“备案制”


为进一步满足老年人诊疗与长期照护需求,国家卫生计生委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养老机构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

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主要为服务对象提供健康管理、疾病预防、老年保健,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疗、护理,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等服务,是老年人健康的“贴身卫士”。然而专家指出,长期以来一些地区对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审批流程长、手续繁琐,成为制约医养结合机构规模化发展的瓶颈。

2015年,我国发布《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指导意见》指出,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国家卫计委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司相关负责人表示,专业、及时的医疗健康服务成为养老机构发展尤其是4000万失能和半失能老人的迫切现实需要。




国家卫生计生委要求,养老机构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备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为确保医疗质量与安全,国家卫生计生委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卫生计生监督机构每年现场监督检查不少于2次,在开业后3个月内进行第一次现场监督检查。


全文如下: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国卫办医发〔2017〕3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快推进医疗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促进医养结合发展,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医疗领域投资活力的通知》(国卫法制发〔2017〕43 号)要求,养老机构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养老机构内部设置的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应当符合相应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见附件 1),主要为服务对象提供健康管理、疾病预防、老年保健,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疗、护理,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急诊救护,安宁疗护等服务,有条件的可以采取家庭病床、巡诊等服务方式。

    二、养老机构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备案,并提交设置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和设置医疗机构的备案材料(见附件 2)。

    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应当当场或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及内容。

    四、在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卫生计生监督机构每年现场监督检查不少于 2 次,在开业后 3 个月内进行第一次现场检督检查。养老机构内部设置的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应当与周边医疗机构建立转诊协作机制,不断提升医疗服务能力,确保医疗质量安全。

附件:

    1. 养老机构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的基本标准依据

    一、养老机构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的基本标准按照《卫生部关于印发〈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75 号)执行。

    二、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务室、护理站的基本标准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和〈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4﹞57 号)执行。

    2. 养老机构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的备案材料样式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7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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