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山东省生育登记服务工作规范》。
受理范围(登记对象)
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的夫妻,自行安排生育子女的时间,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登记对象
1
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我省户籍人口;
2
夫妻双方均为外省户籍,但在我省长期居住且已办理《居住证》的流动人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办理登记。
办理部门(登记受理地)
夫妻一方户籍地或《居住证》办理地的街道办事处或居民委员会,实行首接负责制。
登记时限
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所需材料
1
夫妻双方身份证(或居住证等其他身份证明材料);
2
生育后登记的,提供住院分娩实名登记记录或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市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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