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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商务部向湖南等十省市和自治区的商务主管部门发函,征求“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意见”。大众关注多年的零售药店分类分级实施已正式提上日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7】37号)要求,积极推进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工作,商务部市场秩序司会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化监管司起草了《关于推进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于13日起向湖南、湖北、河北、吉林、上海、浙江、江西、海南、青海、宁夏等省市和自治区的商务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各方意见于11月22日前书面反馈至商务部市场秩序司。
湖南省商务厅联合湖南省药品流通行业协会,组织省内部分连锁企业、单体药店代表座谈,听取大家对《关于推进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
零售药店分为三类三级
根据《征求意见稿》,今后我国零售药店将根据药品安全风险程度、经营条件状况、药品供应能力和药学技术人员配置等将药品零售企业分为三个类别,对具备不同药学服务能力等经营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给予相应的药品销售资格。具体来说,可以分为以下三类进行管理:
一类药店仅经营乙类非处方药;
二类药店可经营非处方药、处方药(限制类药品除外)和中药饮片;
三类药店可经营非处方药、处方药和中药饮片。
零售药店不得经营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疫苗以及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的药品。
根据服务能力,将零售药店在同一类别内由低到高划分为A、AA、AAA三个等级。服务能力包括药品供应能力与可追溯管理水平、药学服务项目、药师配备情况、信息化程度、商业信用记录等内容。
《征求意见稿》中指出,对于高等级的零售药店,医保资金管理部门要在医保定点药店设置、医保资金管理等方面,优先给予政策支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网点布局、许可范围、业务创新等方面,给予适当政策倾斜。卫生计生部门要在对接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系统,承接门诊药房相关服务功能,特别是门诊特殊、慢性疾病用药服务方面,优先给予政策支持。
多方合力推进
事实上,早在2012年,商务部就推出了零售药店评级的部颁标准。在2012年12月颁布的《零售药店经营服务规范》中,商务部提出,对零售药店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用A级表示,由高到低分为:AAA级、AA级、A级,依照《零售药店分级标准》进行评定。零售药店分级标准对营业面积、药品供应能力、人员配备与培训、药学服务能力给出了参考标准。
随后,辽宁、云南等省份推广应用。由于《零售药店经营服务规范》系部颁标准,且评定结果难以延伸到食药监、卫计委、人社(医保)等领域,推进进程不尽人意。
2017年2月,商务部市场秩序司公平竞争处处长魏子力带队到湖南调研三方信息共享课题,提出了多部门参与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分类分级结果多方应用的构想。
分类分级提速行业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第七条明确提出:“推进零售药店分级分类管理,提高零售连锁率。”
“分级分类管理将推动我国药品零售行业提速发展。”湖南省药品流通行业协会秘书长黄修祥认为,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是加强药品流通行业管理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基础性工作。做好此项工作,有利于提升药品流通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促进零售药店规范化经营;有利于帮助零售药店找准定位,精准发力,推动行业转型升级,有效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便利。
转自:湖南药品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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