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医药经济报
导语:随着有线网络、无线网络、移动网络在中国的逐渐普及,网络药品经营迎来了两次发展热潮。
加强全过程管理,保证患者安全用药
(1)强调线上线下一致原则。征求意见稿对于网络药品经营明确要求遵循《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并且要求建立药品追溯体系。尤其是对委托药品批发企业配送或者委托第三方企业递送的,也需要落实《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这样有利于将网络药品经营纳入全过程管理,实现闭环式质量管理。但是,委托快递公司寄送药品的监管难度也会增大。
(2)禁止网络面向患者销售处方药和发布信息。网售处方药放开是“互联网+药品流通”中的热点问题。但是,征求意见稿并没有放开这项规定,反而比前进行了更严格的规定。第8条第3款的规定是“网络药品销售者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不得通过网络销售处方药、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等”。这项规定在原规定B2C模式禁售处方药之外,进一步明确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也不允许通过网络向患者销售。更为重大的变化是第12条禁止B2C模式宣传处方药,也就是“向个人消费者销售药品的网站不得通过网络发布处方药信息”。这意味着网络药品销售中,执业药师是没有机会审核处方的。
(3)网络药品经营中执业药师定位质量管理、在线药学服务。本次征求意见稿“执业药师”字眼共出现4次,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仅出现1次。
其一,网络药品交易平台服务要求“具有药品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两名以上执业药师承担药品质量管理工作”,对于规模比较大的网络药品交易平台提出了执业药师的配备数量要求。另外,还规定向个人消费者售药提供交易服务的平台“应当具备在线药学服务功能、消费者评价等功能”,以方便零售连锁企业向患者售药时可以达到制度要求。
其二,原暂行规定只对B2C模式明确要求“具有执业药师负责网上实时咨询”,而征求意见稿则明确B2C模式“应当建立在线药学服务制度,配备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将执业药师网上实时咨询制度化,并且规定网站首页或经营活动主页需要展示《执业药师注册证》。由于B2C模式仅允许销售非处方药,执业药师的主要作用是指导非处方药合理用药。显然,这比线下实体药店的要求还要严格。但是,征求意见稿并没有明确执业药师是专职专岗,还是可以多点执业,这可能是考虑到各省执业药师发展不平衡,给予了地方政府一定的行政裁量权。
其三,执业药师配备达缺少处罚条款。征求意见稿仅在第44条规定了不展示《执业药师注册证》,可以给予的行政处罚是“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于执业药师配备不达标,没有具体处罚条款,容易使执业药师配备的条款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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