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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网售药品管理办法中的全新制度设计(2)

来源:医药经济报

导语:随着有线网络、无线网络、移动网络在中国的逐渐普及,网络药品经营迎来了两次发展热潮。

部门分工明确,监管手段创新

1)对部门分工进行了制度设计,理顺了监管过程

其一,部门间数据共享,司法移交。征求意见稿第33条为公安机关、互联网信息主管部门、通信管理部门间的数据共享,合作办案提出了设想,具体机制有待实际运行中落实。

其二,权力下放,加强监管效率。征求意见稿在第3条明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工作”。另外,在第10条、第19条明确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企业资质信息备案,核发备案凭证。这样网络药品经营的日常监管主要由离企业比较近的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这不同于原暂行规定。

其三,覆盖监管盲点,实现闭环监管。网络药品经营面临的最大挑战是有线网络、无线网络、移动网络没有疆域,一旦出现问题,会出现无人监管。征求意见稿第30条提出了解决这种问题的方案“能确定经营地址的,由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不能确定经营地址的,由网站备案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违法网站移送通信管理部门处理”。

 

2)创新监管手段,实现智慧监管

征求意见稿规定的监管手段强调大数据的作用。第32条提出要建立“网络药品经营监测系统”,第38条提出“网络药品经营活动的技术监测记录、信息追溯资料”可以作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的证据。

 

结语

征求意见稿对于药品经营的制度设计有利于落实国务院“放管服”的要求,也有利于保证患者用药的安全、有效,还有利于强化了执业药师配备和实现智慧监管。但是,也将面临远程医疗(医疗机构向患者售药)、远程审方、国务院13号文规定的“网订店取”“网订店送”等新型经营业态的挑战。如何保证患者用药安全,同时促进网络药品经营行业发展,这是一个需要长期研究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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