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发布《关于取消三级医院评审结果复核与评价行政许可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三级医院评审结论改为备案管理。
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三级医院评审结论在辖区内公布后,将评审医院名单、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评审标准、评审组织方式、结果及认定程序等向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
正如通知所述,这一文件是为了落实2017年9月29日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这次取消的是三级医院评审结果的复核与评价,并不是取消三级医院等级评审。《决定》指出,“三级医院评审结果复核与评价”这一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律”依据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医院评审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函〔2012〕574号)。
1994年9月1日实施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1条规定,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43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对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发给评审合格证书;对未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提出处理意见。
2012年6月,《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医院等级评审工作的通知》针对当时部分省份在开展医院等级评审中出现的问题,指出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开展三级医院评审前,必须将本省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报备。卫生部和卫生部医院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国医院评审的……抽验……及监督管理。三级甲等医院的复核评审结果必须报我部核准。
由此可见,本次国务院取消“三级医院评审结果复核与评价”只是取消了在特殊时期制定的特殊管制,并不是取消了医院等级评审。
医院评审是国际上盛行的一种医院质量评估制度,国际上通称“医疗机构评审”,其含意是由一个医疗机构之外的专业权威组织对这个机构进行评估,以判断评定这个机构满足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的符合程度。
其目的和本质是为了强化医疗服务质量,提高医院科学管理水平,与时俱进地促进医院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和现代化建设与发展。我国的医院等级评审周期为4年,评审结论分甲等、乙等、不合格三档,结论为不合格医院的法人或主要负责人要受处分。一般二级、三级医院分甲等、乙等,一级医院不分等,所以所有合格的医院实际上就有三级五等。
我国医院等级评审政策依据起步于1989年11月出台的《关于实施医院分级管理的通知》和《综合医院分级管理标准(试行草案)》,1994年2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奠定了法规基础。1998年8月由于在等级评审中出现急功近利、弄虚作假等问题,被《关于医院评审工作的通知》暂停。但出于规范化管理需要,在几个回合的医院管理年活动之后,2015年3月17日(卫医发〔2005〕104号)《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又将医院等级评审提起。
当然,对于医院等级评审是该存还是该废,医疗界一直争议不断。
赞同者认为,这是促进医院规范化管理的有效手段,除此而外,没有更好的办法,而反对者认为有作用但作用有限。就连一些评审专家也认为,我国的医院等级评审是“放水式”评审,因为要是真的严格按照标准去评审,恐怕能过关的微乎其微。所以,更多的评审只是期望促进医院熟悉标准并持续按照标准来管医院办医院,力争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从这方面来讲,国务院取消三级医院评审结果复核与评价这一行政许可也许更能强调评审专家的“决定性”作用。同时调整国家卫计委的事中事后监管。所以《决定》明确指出,取消审批后,国家卫生计生委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制定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
2.评审委员会要逐步去行政化,政府官员不得在评审委员会中兼职任职,政府部门不得干涉评审委员会工作。
3.对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实施监督,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以上内容来源于“看医界”微信号;作者:徐毓才(陕西省山阳县卫计局)
此次发布的通知也要求,各地要加强评审专家的培训考核,推进专业化、同质化的评审专家队伍建设。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发挥第三方组织作用,由具备条件的评审组织实施相关工作。建立评审有关信息公告制度,广泛接受医院员工、患者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甲医院评审涉及医院的临床、护理、药事、财务、医院感染、人事、后勤保障及医院管理等八大方面,也就是说发生在医院的所有事情都是检查评比的对象,每个对象都要有PDCA循环,也就是计划、实施、检查、改进或制度化,然后进入下一个循环,每个环节都要有记录或相关证明材料,这表面上看很好也是应该这么做的,但这样做无形中增加了一线工作人员的很多工作。(来源:南方都市报;作者:周昭远)
这其中,因为护士处于临床一线,且护理管理人员对待检查极为重视,往往在检查前给予一线护士较大压力,在一线人力本就不足,工作量本就很大的情况下,使护士叫苦不堪。
希望本次国家卫计委对于三甲复评的去行政化管理,也能同时通过探索第三方组织参与评审等措施间接促进评审理念、评审方式的改革,使医护人员不再把精力浪费在“应付”检查上,而是使检查成为提升工作质量的手段,以评促建,以评促改,彻底杜绝检查中的“面子工程”和“弄虚作假”。
来源:中国护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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