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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口径调整的通知

通  知

广大参保患者、各定点医疗机构:

1月23日扬州市人社局召开城乡居民医保有关问题专题会议,对城乡居民医保相关政策口径进行部分调整,并于1月26日晚完成信息系统调试,现将调整内容及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1、扬州市人社局与扬州市卫计委进行再次对接,对基层医疗机构药品进行了增补,请相关医疗机构及时做好对应关系。

2、扩大门诊统筹首诊医疗机构范围,仪征地区内的基层医疗机构均作为为我市城乡居民参保人员门诊统筹首诊基层定点医疗机构。

3、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低档标准参保人员使用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原70%的调整为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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