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日,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发布了《关于调整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范围的通知》。
通知指出,根据《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津卫药〔2017〕533号),并按照基层卫生处要求,为更好推进我市分级诊疗工作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确保基层医疗机构用药范围与二、三级医院用药衔接,保障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的采购和配备,满足签约居民多样化的用药需求,对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范围进行调整。
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2月1日起,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范围与二、三级医院用药全面衔接。各采购主体可按需进行网上采购,并及时选择、调整委托配送关系,以免因操作不及时,影响网上采购工作。
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
2018年1月31日
(本文转自医谷 作者: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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