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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医药贿赂再升级 别再抱侥幸心理


一月份刚开始,打击商业贿赂的新闻此起彼伏。

某君观点:

        以前送过红包或者回扣的医药代表有福了,做好给医生回扣的证据,保留下来,一旦后期医生不配合开药,拿证据威胁医生,让医生终身给你服务;做好给院长、药剂科、科室主任的回扣证据,一旦不让进药或者找麻烦,拿出证据威胁,让医院领导们老老实实给你提供便利。

         听完之后真是感慨,原来保留回扣证据和充分利用各地的打击商业贿赂政策这么重要,可以卡住医院领导和医生的命脉,否则就会影响到医生和医院领导的职业生涯。


浙江开始发难:

        《浙江省公立医院卫生计生机构工作人员收受“红包”、回扣处理规定的通知》:

金额达到2000元就会收到严厉处罚;收受“红包”、回扣金额(价值)不足2000元的,由所在机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取消当年评先评优和职称评定资格,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处分。该项规定自2018年3月1日施行。

安徽早就开始:

         安徽省将出台《安徽省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收受商业贿赂处理办法(试 行)》(以下称《办法》)。先定义商业贿赂,再给出严惩措施,疾风骤雨拍惊堂木:回扣超5000,开除、解聘、吊销证书 。

上海更为严厉

      《上海市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管理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收受商业贿赂价值在5000元及以上,或2次以上收受商业贿赂,或者主动索取商业贿赂,由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给予解聘处理,医师将被吊销执业证书。而受贿价值在5000元以下的,也将面临职称评定资格取消、暂停执业活动等行政处罚。

江西落实到名目

         江西省印发的《全省医药流通领域商业贿赂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其中除了对临床诊疗过程中的“开单提成费”、“处方费”、“新药推广费”、“临床观察费”予以明确禁止外,还禁止医务人员接受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或营销人员提供的“介绍费”、“促销费”、“宣传费”、“广告费”、“科研费”、“统方费”、“手续费”、“酬劳费”、“信息费”、“佣金”、“赞助费”等各种名目的利益。


药企也危险,开始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2017年12月2日,上海工商对泰凌医药信息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泰凌医药”)作出了处罚决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检查总队(“市局检查总队”)认定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现行《反法》”,以区别于已于2017年11月4日颁布并将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反法》)第八条第一款,构成了商业贿赂,对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427,014元,罚款人民币180,000元 。


诸君观点:
1.很多人都在说,不给医生送钱,医生不给开药,怎么办?只有冒着风险偷偷摸摸的送。

2.没事,我们总是晚上去送,没人管。

3.上面政策乱哄哄,下面医生还是笑脸相迎。

4.出了事,企业担着,我们尽管做好枪手。

5.这么多年一直打击,也没见有多大效果,央视都报道了,还不是一样送,一样要?不用管,一阵风就过去了。

6.送钱没问题,现在最大的麻烦是怎么把钱洗出来,金税三期太狠了。

笔者史立臣观点:

        看来行业风气还是如此啊,没人在乎,抓几个人算什么,大家都抱着法不责众的态度,最终倒霉的是谁?估计医药代表首当其冲。

       通过给回扣的方式促进药品在医院的销售,终究不是长久之计,风险也大,最终还是依靠专业能力和专业服务。

       当然,我们观望2018年的局势吧,看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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