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怖主义宣传专题】关于《反恐怖主义法》,你需要知道这些
2016年1月1日,我国《反恐怖主义法》正式施行。该法的出台一直受到国际国内社会的广泛关注。为什么制定该部法律?如何处理反恐与保障人权的关系?当前国际国内反恐形势如何?来看一看公安部党委委员、反恐专员刘跃进的权威解读。近年来,受国际恐怖活动高发、境内外“东突”势力渗透煽动的影响,我国内面临的暴恐活动威胁愈发突出。我国内发生的暴恐案件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失。恐怖活动对我国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民族团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反恐怖主义法》是在总结近年来我国防范和打击恐怖活动工作经验,借鉴国外有效做法的基础上制定的,是一部规范政府和社会开展反恐怖工作的法律,全面系统地规定了我国反恐怖工作的机制体制责任、手段措施,是反恐怖工作的基本法。它的出台必将为我依法打击暴恐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加强国际反恐合作,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支撑与保障。《反恐怖主义法》第三条规定了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的定义。这一定义借鉴了《上海合作组织反恐怖主义公约》、联合国《消除国际恐怖主义措施宣言》及其他一些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并与《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恐怖主义犯罪的规定,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的规定等相衔接。恐怖主义的概念包括主张和行为,主要有两方面考虑:一是《现代汉语词典》、我国缔结和参加的一些国际公约以及多国法律对“恐怖主义”的定义都包括行为。二是反恐怖的基本方略就是防止恐怖主义思想形成、蔓延。将恐怖主义界定为主张和行为,就是要在法律上明确反对恐怖主义思想。需要强调的是,本定义所称“主张”是指系统的而且业已散布的“恐怖主义思想”,不是指某人未予宣扬、未经实施的恐怖行为“念头”或者“企图”。所以,本法并不是要对“思想”定罪、惩治。而是要防止恐怖主义思想的形成和蔓延,依法打击传播恐怖主义思想的行为。极端主义是我国当前恐怖主义的思想根源。禁止极端主义,有利于从源头上遏制恐怖主义的形成和传播,是防止恐怖主义产生的重要措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详细规定了极端主义的具体行为及其处罚,对于实践中认定和打击极端主义行为具有很强的现实指导意义。由于反恐怖主义措施较之于打击普通违法犯罪行为的措施更为严厉,运用中稍有不当,就会对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因此,在制定《反恐怖主义法》的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反恐与人权之间的平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总则中原则规定了反恐怖工作与人权保护的关系。二是在具体制度中也体现了人权保护原则。三是对涉及限制相对人人身自由或者财产权的措施,规定了严格的审批权限。四是强调在应急处置中对被害人的保护及生活保障。比如,第六十条规定了应对处置恐怖事件,应当优先保护直接受到恐怖活动危害、威胁人员的人身安全。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已越来越多地被恐怖组织和恐怖分子用作组织、策划、实施恐怖犯罪活动的重要工具。近年发生的暴力恐怖活动中,绝大部分犯罪分子是阅读、观看互联网及电子设备中的传播暴恐思想的文字资料或暴恐音视频后实施犯罪的,一些重大案件甚至在境外通过互联网策划、指挥实施的。加强网络安全管理,明确网络运营商和服务商反对网络恐怖主义活动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已是当务之急。反恐立法充分考虑了我国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面临的实际问题和实践迫切需要,就有关问题研究借鉴了联合国安理会2129号决议对成员国打击网络恐怖主义相关规定和美国、俄罗斯、欧盟等立法经验,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最终在法律中规定了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这样的规定既符合反恐怖主义工作实际,也是同世界上主要一些国家的规定基本一致的。从评估的情况来看,应该说该规定不会影响企业的合法经营活动,也不存在利用这个规定来做“后门”,侵犯企业的知识产权或者损害公民的网络言论自由。恐怖事件发生时,对媒体新闻报道提出要求,是因为在事件的应对处置过程中,不当的报道可能导致恐怖分子获取有关行动信息,给现场处置带来不利影响,给处置人员造成危险,也可能给被害人造成进一步伤害,还可能引起其他有恐怖主义倾向的人的模仿、复制,或者引起社会不必要的恐慌。为保证有关应对处置顺利进行并使公众及时客观地了解有关情况,《反恐怖主义法》具体规定了恐怖事件发生、发展和应对处置过程中的信息发布主体,并提出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不得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不得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在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过程中,除新闻媒体经负责发布信息的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批准外,不得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等具体要求。当前,我国发生的暴力恐怖活动案件呈现出一些新特点:一是暴恐犯罪活动的暴力对抗性较强,采用刀斧砍杀、驾车冲撞、汽油纵火、制造爆炸等方式作案,有的团伙准备充分、计划周密;二是有的团伙在作案前已做好长期对抗准备,作案时里应外合,作案后逃跑迅速;三是在严打专项行动的高压态势下,涉恐在逃人员异地潜藏蛰伏,纠集新的团伙甚至实施作案;四是一些暴恐极端分子还接受境外恐怖组织指令,企图制爆试爆,实施恐怖破坏活动。针对境内暴恐犯罪活动的新特点,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反恐情报体系建设,着力提高预知预警预防能力,将绝大多数暴恐案事件发现、处置在萌芽阶段;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强化社会面整体防控,严格落实重点人群、重点物品、重点场所防控措施;严格落实边防出入境管控和内地重要通道查控措施;深入推进“去极端化”工作,坚决阻断暴恐音视频传播渠道,努力消除滋生暴恐活动土壤;依法严厉打击暴恐活动,重拳出击,打掉了一批暴恐团伙,有效震慑了暴恐活动的嚣张气焰;加强与周边国家及重点国家的反恐实务合作,有效遏制和打击了以“东伊运”为代表的“东突”恐怖组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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