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去年8月,一家大型三甲医院——河南省郑州人民医院发布《郑州人民医院关于规范医药、器械等经销企业在我院进行营销活动的管理规定》。规定表明除了药品推销人员以外,医疗器械企业的销售代表也需要先登记备案后,才能进医院从事推广业务。
自此开始抓医械代表了!而这也仅仅是个开始!
不久前,河南省信阳市中心医院就印发了《规范医药、器械等经销企业在我院进行营销活动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规定》明确所有药品、耗材、试剂、设备、信息、物资、后勤、基建等销售代表及供应商需要先登记备案后,才能进医院从事推广业务。
看到没?又一家三级医院明确医械代表也开始备案登记才能上医院,找院长主任啦!
不然?抓你没商量。
首先我们先来看看这个“信阳市中心医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心医院是一所集医疗、急救、科研、教学、预防、保健、康复为一体的三级甲等综合医院。医院总占地面积5.2万平方米,建筑面积9.8万平方米,编制床位1200张,实际开放床位1737张,年门(急)诊102余万人次,住院病人6.3万多人次,年手术量17000余例。医院拟计划总投资20亿元,总建筑面积25.2万平方米,设置病床1800张。
又一家三甲医院明确规定,不论是做药的、还是做设备的、耗材的...进医院都需要备案登记。并且这个备案并不是你想备案就备案的,还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①必须是企业正式聘用的人员,并持有企业的授权委托书;
②所在企业必须与医院有业务合作;
③必须持有未行贿犯罪证明...
插一句:和医院有业务合作的才能进入?这家医院是不是不想换品牌了?有了新技术这家品牌公司没有新产品咋办?
作为医械代表,你还需要:
①禁止伪装成患者进医院;
②禁止到诊疗场所推广产品;
③禁止给医生送礼、请吃饭、以及搞学术旅游;
④禁止在非接待时间进入;
⑤禁止超出登记范围搞推广...
更重要的是,这份文件还将医疗器械销售代表们的推广行为,与生产经销企业直接绑定在一起了。如果公司的销售代表不遵守推广禁令,进行“违法”行为,那么相关企业将被扣留货款、停止供货...
这怎么说呢,医械代表一出门,老板是不是要在家里担心死?可又不能不去...这就尴尬了...
近年来,国家卫计委就开始了医疗行业行风建设,自2016年12月,央视曝光了上海、湖南两地6家大型医院的“回扣门”事件之后,上海对医药代表的整治力度空前未有。去年8月,上海食药监印发《上海市医药代表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要对医药代表实行备案制管理,这也是全国首个针对医药代表的专项政策文件。
除了政策的监管,各医院对于医药代表也是严加防范,去年3月份,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十院)通知供应商的各类工作人员及销售代表拍照存档,配合后面的面部识别系统进行监控管理,6月,十院正式启动试用人脸识别系统来“抓”医药代表,后包括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上海华山医院等数家医院也进行了类似的系统推广。
在上海市第一妇婴保健院,制定了对于药品、设备、耗材等供应商的接待专项管理制度,并对接待地点、人员、时间、记录、纪律等做了详细规定,还有很多医院在其各出入口拉起了显眼的条幅,明确坚决禁止各类医药代表、医疗器械代表进入诊疗区域。
在此之后,河南这2家大型三甲医院又提出医械代表的也必须备案,各地医械代表都勒紧裤腰带。
想想也是心酸,作为一个国家认证的职业,上岗还要备案,而且还有“蹲大牢”的危险...也是没了谁了,这个社会是怎么了?等哪天没有药代、医械代表了,对这个行业又有什么好处?没有贪污、没有腐败了?只会导致医院技术落后、耗材、药品一律断货,到时候别反过来......你们懂得!
附原文件:
信阳市中心医院关于印发《规范医药、器械等经销企业在我院进行营销活动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科室、支部:
经信阳市中心医院纪委联席会议讨论,并报请医院党委同意,现将《信阳市中心医院规范医药、器械等经销企业在我院进行营销活动的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信阳市中心医院规范医药、器械等经销企业在我院进行营销活动的管理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院的行风建设,严明行业纪律,深入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建立医院与医药、器械生产经销企业之间信息与技术交流的正常渠道,规范医药、耗材、器械、后勤、信息、物资等销售代表及供应商在我院的活动,特制定本规定。
一、组织领导
为着眼本规定的长效机制建设,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两个责任”,医院成立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 长:任书伟(院长、党委书记)
副组长:吕晓红(党委副书记) 郭晓华(纪委书记)
张克俊(副院长) 常建军(副院长)
张明鸿(副院长) 吴庆勇(副院长)
夏庆彬(副院长) 高兴军(副院长)
成 员:郭向阳(内科医学一科党支部书记)
张芳权(内科医学二科党支部书记)
汤永德(外科医学科党支部书记)
高艳峰(妇儿医学科党支部书记)
尚长海(肿瘤医学科党支部书记)
华 明(综合医学科党支部书记)
熊建国(医技医学科党支部书记)
陶 阳(药学科党支部书记)
李艳红(门诊党支部书记)
黄应山(体检站党支部书记)
徐新元(机关党支部书记)
王成峰(后勤党支部副书记)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监察室,办公室主任由郭晓华同志兼任,办公室成员: 蔡曙晨、程天厚、刘丽、岳建林、刘如品、蔡建峰、陈剑平、李建军、陈霞、狄谦、路方、郑延梅、周文海、陈晓萍、朱文晶、栗炎。
二、职责分工
1.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领导小组指导下,负责对职能科室履行经销企业监管工作的督导检查,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每月不少于一次;
2.支部书记、支部纪检委员定期或不定期对所属科室的药品、设备、材料供应商的服务情况进行检查,每月不少于两次;对经销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业务代表的超范围服务、违规经营行为应及时制止,对不听劝阻、恶意阻挠检查的,应立即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3.职能科室要正确履行对经销企业的监管职责,指导和规范经销企业在医院的营销行为,对企业的违规行为应及时通报并汇总上报。
三、适用对象
院领导;职能部门中层干部;临床(医技)科室主任、医师(含返聘人员);
涉及本规定范围,并履行采、供、管等职责的重点部门、关键岗位的员工;
药品、耗材、试剂、设备、信息、物资、后勤、基建等销售代表及供应商;
全院医务人员在支部组织下,签订《廉洁行医承诺书》;各经销企业在与医院签署协议合同前,应签订《诚信经营承诺书》。
四、医药、器材等代表的范围
本规定所称医药、器材代表,是指医药、耗材、器械、后勤、信息、物资等生产经销企业聘请的业务代表,以生产经销企业名义到本院进行业务活动的人员,包括从事上述品种的宣传、推广等事项的工作人员。医药、器材等代表应当为药品、医疗器材等生产经销企业正式聘用人员,并经所在公司正式授权,委托在我院审核注册的业务代表。
五、对医药、器材等销售人员行为的规定
1.未在医院进行注册、登记备案的医药、器材等代表,禁止在我院从事任何形式的业务活动;
2.禁止在医院门诊、病区诊疗场所进行药品、器材宣传、推广等相关的业务活动;
3.禁止医药、耗材销售代表隐匿真实身份进入医院,利用就诊等手段进行药品、耗材推销或进行其他违规活动;
4.禁止医药、器材销售代表在院区范围内向病人推销所代理药品、耗材;
5.禁止违纪违法的促销活动:如,在业务活动中向医院工作人员提供或者赠送现金、礼品、请吃等行为;经销企业借学术会议、交流等名义,以公司或业务代表个人身份,组织医务人员旅游、考察等违规活动;
6.禁止销售企业(代表)在非接待时间以谈业务为名,擅自进入药学、设备、信息、后勤等重点部门,接触分管领导、部门主管及相关工作人员;
7.开展业务活动需事先在业务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监察室备案,禁止从事与登记内容不相符的业务活动;
8.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六、审核、登记程序
(一)医药、器材等代表在本院开展业务活动,应当经我院审核登记。一般每年注册登记一次。中途更换代表应及时变更注册。未经我院注册和登记,医药、器材等代表不得在我院开展任何形式和内容的业务活动。
1.每年审核注册程序如下:
(1)药品、医疗器材等生产经销企业向医院的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该部门负责审核、注册登记、建档并向院监察室及时备案。
(2)医药、器材等代表在我院进行注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持有所在药品、医疗器材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本人工作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所在公司为其本人购买的三险一金类证明材料,在我院药学科、医学装备科等业务主管部门注册;
②所在药品、医疗器材等生产、经销企业与我院有书面合作业务或者协作协议;
③开展的业务活动属于业务合作或者协作、协议所列项目;
④持有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
2.预约、审批程序如下:
(1)医药、器材等代表注册后,每次进行相关业务活动需提前向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预约申报,填写《接待日登记表》(医院网站下载),分别发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业务主管部门每周接待日前将审批的接待名单进行汇总,报监察室。
(2)医药、器材等代表在我院开展业务活动进行审批登记,应当包含如下事项:
①医药、器材等代表的姓名、性别;
②所属单位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联系电话;
③业务活动的内容、形式、期限;
④负责接待医药、器材代表的科室、部门等。
3.对于尚未在医院开展业务的销售企业,需要进入院区进行业务联系者,必须遵守医院的管理规定,提前进行网上备案和时间预约。
对不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业务代表,不得予以注册或登记。
(3)投诉举报电话:0376-6251760
(二)接待规定
1.接待时间:每周二下午(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一周)。
2.接待地点:
(1)院领导及职能部门负责人接待地点暂定为办公区。
(2)各科室如因工作需要联系生产销售企业代表,由相应的业务主管职能部门负责预约、审查资格并联络临床科室人员共同接待。
七、处罚规定
如有违反上述行为的生产经销企业及业务代表,按以下规定处罚执行:
(1)如发现违反此规定中所列行为,一经查实,立即停止该药品、器材、设备等生产经销企业在我院的供货。
(2)如发现有违规促销行为,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处以扣留货款、停止业务往来3年,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3)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来源:医疗器械经销商联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