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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打击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烟台市人民检察院

烟台市公安局

关于依法打击信访活动中

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维护我市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坚决依法打击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我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边、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或者重要活动场所,或者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线)、警戒区的;

二、未经许可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静坐、列队行进、呼喊口号、散发传单、拉挂横幅、张贴标语等方式表达投诉请求,或者以拦截车辆、堵塞道路、攀爬物体、裸露身体等方式制造社会影响的;

三、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边、信访接待场所滞留缠访、寻衅滋事,故意毁坏公共设施、公私财物,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四、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以自伤、自残,自杀相要挟,或者扬言实施杀人、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进京赴省在非接待场所非法聚集、滋事,或者采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制造社会影响,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

六、威胁、侮辱、谩骂、殴打国家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国家工作人员人身自由的;

七、以网络、电话、短信等形式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骚扰,或者以围堵、纠缠、非法进入住宅等方式干扰国家工作人员正常生活的;

八、煸动、串联、胁追、雇佣、幕后操纵他人信访的;

九、捏造、歪曲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的;

十、以信访或者是信访代理为名,借机敛财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向境内、境外组织或者媒体发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或者通过网络、论坛、博客、微博、微信等制作、复制、传播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的;

十二、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本通告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烟台市人民检察院 

 烟台市公安局     

 2018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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