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首批推出158个病种
按病种收费改革
根据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推进按病种收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68号)的文件精神,为推进我市医疗服务定价方式改革,逐步实现以按病种收费为主、多种收费方式相结合的收费政策,在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实行按病种收付费改革。
我市首批推出158个病种进行按病种收付费改革。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及自费患者在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纳入按病种收付费改革的病种费用,按病种收费标准进行结算。
实行按病种收费改革,将医疗费的付费方式由后付制变为预付制,是进一步引导公立医疗机构加强管理、规范医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上涨,减轻患者负担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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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国家启动了按病种收费方式改革试点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对规范诊疗行为和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起到了积极的作用。2017年1月,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推进按病种收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68号),要求各试点地区推进按病种收费改革工作。
我市按照医改工作安排,市医保局会同市卫计委制定了《关于公立医疗机构实行按病种收费和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实行按病种收付费改革,首批推出158个病种,将于2018年4月1日起执行。
一、《通知》主要内容
按病种收费标准包含患者住院期间发生的,含诊断、治疗、手术、麻醉、护理、床位、药品及医用耗材等各项费用。除了列入“除外内容”的耗材,以及超出普通病房标准的床位费部分可单独进行收费外,医院不得另收其他费用。
我市所有二级及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除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厦门医院外)统一实行按病种收费。凡主诊断、主操作符合实行按病种收费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及自费患者均应纳入按病种收费范围。
病种收费标准内的费用及可另行收费的医保目录内医用耗材且在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费用,均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根据我市现行的医保规定予以支付。
因合并症、并发症或患者病情较重、体质特殊等原因,导致实际发生医疗费用明显偏离病种收费标准的病例,医院可按规定程序退出按病种收费,仍按原收费方式结算,各病种退出率严格控制在15%以内。其中,厦门市心血管病院的心脏专科病种和所有公立医疗机构支气管肺炎病种退出率控制在20%以内。
二、改革目的
实行按病种收费改革,是进一步引导公立医疗机构加强管理、规范医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上涨,减轻患者负担的重要手段。
对患者而言,住院确定诊断及诊疗方式后,即确定了本次住院所需的医疗费用,明明白白付费;对医院而言,药品、耗材、检查检验等由利润变为成本,能激发医院的内在控费动力。
厦门市公立医疗机构首批病种收费标准表
(点击图片可看大图)
转载自“厦门医疗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