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这些情况属违规使用社保卡:
用社保卡购买生活用品、与疾病治疗无直接关系的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
以药换药(物)、转卖药品、套用和虚开检查治疗项目等骗取医疗保险基金,超范围购药、囤积药品等;
使用他人社保卡在医院就医,把本该自己支付的医疗费用,用他人社保账户进行支付;
伪造或者使用虚假病历、处方、检查化验报告单、疾病诊断证明等医疗文书和医疗费发票,作为医保账户报销凭证,视为医保欺诈;
在医院使用医保卡开超出病情所需药量的药物,再转手倒卖开出的药品,这种手段属于套取社保卡基金行为,属于非法牟利或不当得利;
将本人的社保卡转借他人就医。
2015年10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将社保卡纳入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范围,提出两方面规定:
一是对伪造、变造、买卖社保卡的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对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社保卡的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