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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属于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

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有些定点药店、患者、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进行就医或工作中,违反医保规章制度,有意无意中已经触犯法律。那么,哪些行为属于欺诈骗保行为呢?

一、定点医疗机构有以下行为属于骗保:

1、允许或者诱导非参保个人以参保人名义住院,或者允许居民参保患者使用他人职工医保卡住院,也就是常说的冒名顶替;

2、挂床住院、叠床住院或将本应门诊治疗的参保个人收治住院治疗,小病大养;

3、采用为参保个人重复办理住院或者无指征住院治疗等方式过渡医疗或者提供不必要的医疗服务的;

4、违反医疗保险用药范围或者规定,以超量用药、出院多带药、重复用药,或者以分解、更改处方等方式为参保个人配药的;

5、协助将有第三方责任人的意外伤害患者或者医疗事故患者,制造假申报手续和假病历,为参保个人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6、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分解收费、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更改、多收康复项目等违规收费行为的;

7、弄虚作假,以虚报、假传数据等方式套取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或个人账户基金的;

8、伪造或者使用虚假病历、处方、检查化验报告单、疾病诊断证明等医疗文书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9、将应当由参保个人自付、自费的医疗费用申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介绍患者给回扣、以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的父母、亲属名义住院进行减免医疗费、减免起付标准、减免应该患者自付的医疗费;

10、将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合并到定点医疗机构费用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的;

11、通过虚假宣传、免费体检、车接车送、施以小恩小惠、免费就餐等名目诱导骗取参保人员住院等行为;

12、协助参保个人套取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或者统筹基金的。

二、定点零售药店有以下行为属于骗保:

1、零售药店违规代刷医保卡套现、串换药品、物品等行为,将非定点药店发生的费用合并到定点药店结算的;

2、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虚构药价、误导性价格标示等价格违法行为;

3、摆放和划卡出售生活用品、日用品、化妆品、食品,甚至通过将生活用品、保健滋补品等串换成药品或以药易物、以药易药等形式盗取医保基金;        

4、药店无资质、无审批擅自开展打针、输液、聘用医师或非医师在药店坐堂行医、中医诊脉、开方等行为;

5、通过搞积分、赠品等形式诱导消费的行为;

6、弄虚作假,以虚报、假传数据等方式套取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

7、其他违反社会保险相关规定,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三、参保人员有以下行为属于骗保:

1、出借医保卡给未参保人员就医,或者允许居民参保患者使用本人职工医保卡冒名顶替住院的;

2、购买、伪造、虚开、使用假医疗费票据、病历、处方、检查化验报告单、疾病诊断证明书等报销的;

3、利用特殊门诊或者住院多开药进行转卖的。

元宝山区医保局将加大防范和查处力度,设立举报投诉电话为0476—5853276,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记录举报内容,并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对欺诈和骗保行为以零容忍的态度,对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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