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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O注意:工商将抽查身份证冒用、超范围经营!

日前,工商总局发布《关于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的通知》,要求各省(区、市)3月31日前上报本地区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2018年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抽查的对象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其中,企业又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在第二版新的抽查事项清单中,一共有7大类(见下图),其中,登记事项检查中标注黄色的检查事项需要引起各CSO的重视。



工商总局的通知中,对于上述登记事项的检查方法进行了具体要求:


(四)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


查看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业务)范围、企业财务资料、对外合同等证明材料,询问相关主管人员、工作人员了解主营业务范围是否与登记的范围一致,排查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的经营(业务)范围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为。


(五)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


查看房屋产权证明等住所证明材料,核实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是否与实际路牌、楼层等情况一致。


(六)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


对属于实缴制行业的企业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材料,排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线索。


(七)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


通过业务系统查询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担任其他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查阅任职证明、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文件,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变更未登记。


(八)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现场核查时,原则上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进行身份问询核实。确实无法到场的,也可通过技术手段远程进行。对自然人股东,可以通过电话、视频、函询等方式对其身份和投资情况进行核实,排查是否存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未在规定期限内配合身份核实的,可认定为“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的身份与登记情况不符或有明显欺骗隐瞒迹象的,可认定为“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对企业开展进一步调查。


本事项所称的法定代表人,也包括企业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的代表。本事项所称的自然人股东,也包括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等


CSO工商检查的重要风险点:经营范围和法人身份


在上述检查事项中,经营范围和法人身份将成为CSO巨大的风险点。


很多CSO在设立时并未仔细考虑如何选择经营范围,而是采取随便选择几项经营范围、先成立CSO把发票开出收钱再说,对于开发票也是厂家要什么发票就开什么发票,导致大多数开出的发票没有经营范围的支持。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对企业法人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法人身份的验证,通知中明确要求“通过电话、视频、函询等方式对其身份和投资情况进行核实,排查是否存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而实际情况是,很多CSO设立所用的身份证是无法满足视频或电话要求,甚至找不到法人进行核实。


因此,药企和CSO需要立即就上述问题进行自我排查,不合格的CSO应坚决予以停止使用,避免检查发现问题后,作为重点进行后续深度稽查,把个别CSO的问题扩大为整个药企的问题。


▪ 内容来源:药易人

▪ 作者:何志坚

医药地方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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