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将实现
个人账户家庭共济
7月起医保结余可为家人看病付费
近日,地区行署印发《阿克苏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家庭共济实施办法(试行)》(简称《办法》)拓宽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突破原来个人账户仅支付参保职工就医自付费用的医疗保障模式,扩大医疗保险的受益面,使基本医疗保险由“保个人”的单一保障模式转向“保家庭”的多元保障模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发挥个人账户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互济作用,减轻参保人员就医负担。
个人账户家庭共济是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可允许支付参保人员具有法定继承权的直系亲属(即参保人员的父母、配偶及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医疗费用中应由个人自付的部分,实现家庭范围内互济共用。
《办法》指出,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采用统账结合模式。个人账户家庭共济资金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中列支。符合条件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授权人)及其被授权的直系亲属(以下简称被授权人)。授权人及被授权人均应参加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授权人个人账户金额累计1000元以上的部分作为个人账户家庭共济资金,可由本人授权其直系亲属使用。被授权人个人账户余额为零或不足支付个人自付部分医疗费用的,可使用授权人的个人账户家庭共济资金支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就医时发生的自付部分医疗费用,可直接使用授权人个人账户家庭共济资金支付。
《办法》强调,被授权人接受授权绑定后,须使用本人(被授权人)的社会保障卡在本地区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授权人可绑定多个被授权人,被授权人也可被多个授权人授权。被授权人每次结算费用须使用授权人个人账户共济时,在第一位授权人个人账户家庭共济资金余额不足支付的情况下,允许其他授权人个人账户家庭共济资金共济使用。授权人在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或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站申请办理授权绑定业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试行。
来源:阿克苏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