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淄博、梧州、成都、西安、重庆等多地之后,天津(省级)成为放开电子处方的又一城!
3月29日,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零售药店试行凭电子处方销售处方药的通知》。《通知》指出:零售药店根据自身药品经营需要,可以凭纸质处方销售处方药,也可以依托信息化条件试行凭电子处方销售处方药。
如果说“以药养医”是医改过程中的一大顽疾,那么“医药分开”就是解决这一顽疾的第一杀手锏!而处方外流无疑是这把“杀手锏”中最锋利的部分!
今年1月28日,天津人社局就曾发布《关于实施维护参保人员基本用药权益有关措施的通知》,提出要积极发挥定点零售药店在药品供应保障方面作用,支持医疗机构处方外流,并规范处方外配服务!
(来源:天津市人社局)
可以看出天津同很多城市一样,为进一步促进医药分开,已经下达多个文件,电子处方试行得到政策支持。但包括天津在内的多地电子处方试点不过都是国办发〔2017〕13号文件背景下,最先主动响应、积极开发的“试验田”!
2017年2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文),业界期待多年的处方外流政策终于放开!紧接着多地开展电子处方试点,企业跑马圈地,DTP药房全国各地开花!
现金此政策一出,在天津药品零售界引起轰动,可以说,天津此举为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撕开了一个很大的口子。
院外处方这片蓝海,对于诸多竞赛选手来说,毫无疑问那些布局及时、并集中诸多优势于一体的连锁企业有望成为零售市场最大得利者!
处方药销售一直是药店的一大重要利润来源,在自然销售模式下处方药销售一般占到药店总销售的20%-30%,在上海、江浙一带,甚至可达50%以上。然而,“凭处方销售”的这一硬性规定,也让拿不到处方的零售药店吃了很多“苦头”。
但是如果认为零售药店是唯一受益者,就可能错了!在零售药店加足马力、摇旗呐喊的同时,医药电商和基层医疗机构也沸腾了!
处方外流只是驱动患者购药从公立医院内到院外购药的实现,但是院外购药渠道不止有零售药店、更有医药电商及社区卫生院、乡村诊所等基层医疗机构在虎视眈眈!
虽然新医改一直在推动处方流转的问题,但实话实说,药品零售企业普遍感觉见效甚微。如果处方来源的问题得到解决,零售药店的处方药销售将迎来爆发!
所以,一张小小的“电子处方”并不是企业通向蓝海的一张“船票”,对政策前瞻性的精准判断、药店过硬的技术条件、完备的药师服务等软件配套,以及诸多突发情况下的及时处理能力,可能才是零售药店登上“诺亚方舟”的先决条件。
附:
零售药店试行凭电子处方销售处方药的通知
各区局、委稽查总队、委认证中心:
为深化药品流通领域改革,规范零售药店药事服务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天津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若干意见的实施方案》(津政办函〔2017〕34号),拟在本市零售药店试行凭电子处方销售处方药,具体试行意见如下:
一、零售药店根据自身药品经营需要,可以凭纸质处方销售处方药,也可以依托信息化条件试行凭电子处方销售处方药。
二、零售药店试行凭电子处方销售处方药的,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采取与医疗机构对接的方式,实行计算机联网并通过信息系统从医疗机构获取电子处方。
(二)按照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凭电子处方销售处方药的管理制度。
(三)事前向所在区市场监管局书面报告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与医疗机构对接等情况,连锁门店可由其连锁企业统一集中报告。
(四)按规定做好电子处方的收集、审核、调配、核对和保存,处方审核、调配和核对人员在电子处方上应有的签字,可采用电子签名或在信息系统内留痕的方式进行。
三、零售药店试行凭电子处方销售处方药是药品流通领域新的探索,相关各方应规范自身行为,并依法承担有关责任,确保用药安全。
四、各区市场监管局要加强监管,对发现的有关问题要及时研究处理并报告委药化流通处。我委将根据零售药店凭电子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试行情况,适时改革完善有关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