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8年度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
仪社险征[2018]02号
各参保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江苏省社会保险稽核实施办法》(苏劳社[2003]6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做好2018年度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申报要求
参保企业(含机关事业编外人员)应按照职工2017年度(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工资性收入总额的月平均数申报职工个人2018年度的月缴费基数(精确到元)。职工工资收入是指单位以各种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原行业统筹单位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三、申报时间和地点
2018年4月9日至2017年6月15日,各参保单位携带U盘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楼7号窗口拷取本单位电子格式的《2018年度申报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花名册》。
2018年5月7日至2018年6月15日,各参保单位携带录入完毕的数据盘和相关资料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楼7号窗口申报缴费基数。
四、申报口径
1、社会保险各险种实行统一缴费基数,统一申报。
2、申报的缴费基数执行时间为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
3、用人单位应当为全部职工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如没有办理参保手续的应先补办参保,再办理缴费基数申报。
4、参保单位申报职工缴费基数时不需考虑2018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对低于下限标准和高于上限标准的,由征缴中心在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确定后按规定统一进行调整。
五、其他事项
1、各单位必须按时、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得瞒报漏报。人社、地税部门将开展社会保险费征收检查、稽核稽查等工作,重点核查缴费单位实际的职工工资总额与单位缴费基数之间的差异,并进行补征缴。
2、参保单位申报的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原则上须经职工本人在《2018年度申报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花名册》上签名确认。职工本人签名确有困难的可采用公示的方式。申报花名册上需加盖单位和经办人印章。
3、单位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规定核定后,在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缴费年度内,原则上不得变更。
4、参保单位在申报缴费基数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1)《2018年度社会保险稽核自查表》
(2)《2018年度申报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花名册》及录入完整准确的数据盘;
(3)2017年应付工资明细账原件及加盖财务章的复印件一份;
(4)2017年11月份职工工资发放表原件;
(5)缴费基数采用公示方式的,还需提供公示资料或公示证明。
2018年4月4日
抄报: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各企业主管局(公司)、各镇(办事处)劳动保障所(工作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