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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局接盘,现行药品招标管制将废除(三)

来源:遥望

导语:国务院机构改革,医改主导部门重大调整,对于新组建的国家医疗保障局,一位业内资深记者评论道,医疗保障局不是挂靠在某一个部门下,而是一个统筹医保、医疗、医药“三医联动”改革的主导机构,可以整体协调支付体系的强势机构。

按病种付费为主的“打包付费”将全面推广

今年2月,人社部已经公布了医保按病种付费病种推荐目录,一共130个病种入选。

截止20179月,国家卫计委临床路径累计印发数量达到1212个,涵盖30余个临床专业,基本实现临床常见、多发疾病全覆盖,基本满足临床诊疗需要。

随着明确临床路径的疾病越来越多,纳入按病种付费的病种也必将越来越多,未来,预计95%的药品都将被覆盖在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付费方式之下,而医保目录的价值可能是作用于其余5%的药品使用,或患者自费项目的参考对标。

以前的状况是发改委管定价,人社部管医保目录,各地卫计委组织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到了各级公立医院还有形形色色的二次议价。一旦,按病种付费为主的“打包付费”方式大面积推行,必将倒逼现行的药品招标管制政策全面作废。

按病种付费,医生享有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也就是“结余留用、超支分担”的原则。医院给医保患者在诊疗过程中使用的药品成为了医院的费用成本,销售药品不再是医院的利润来源。

显然,在实行“打包付费”医保付费机制改革后,医保部门对于支付给医院的医保费用控制作用将大大增强,必然会迫使医院自觉控制诊疗费用,减少不必要的医疗服务项目,降低管理成本。

医院(医生)在临床诊疗过程中使用药品时,必将赋予其更大的自主权,自主确定药品品种、数量,因为在实行包干制的“打包付费”机制下,只要医院(医生)能够以合理(较低)的成本给患者把疾病治好,就没有理由限制医院(医生)必须用什么药或不能用什么药。

一旦医生有了自由选择使用药品的自主处方权(也应该这样),现行的药品招标管制政策就自然被废除了,医保目录的价值也就大大缩水了。

一直以来,医生的诊疗行为,是医院用药结构形成的直接动因。当“打包付费”的医保付费机制改革实施后,随着医疗机构的独立法人地位会进一步落实,医疗机构在有效激励与约束医生诊疗行为的基础上,将直接和药品供应企业谈判,自主采购或联合采购降低成本,从而使药品招标回归到真正意义上的“招标”。

相比于现行的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管制下的医院购药模式,回归市场、尊重药品市场规律,让医院与供应商自主谈判,对于药品交易双方都更加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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