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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发文鼓励药企流通领域发展


        昨日(4月27日),甘肃省药监局发布《关于推进药品流通企业创新发展的意见》。本意见共有十条,其中第八条鼓励“互联网+药品流通”积极响应国家“互联网+医联健康”政策,鼓励药品经营企业充分运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提高药品营销、支付、售后服务等环节的信息化水平。其余内容如下:

一、鼓励药品经营企业兼并重组。鼓励药品经营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做大做强。企业兼并重组时,可在被兼并企业基础上改建、扩建,并可根据企业经营的实际需要,在省局管辖区域内异地搬迁。兼并重组后的企业相关设施设备要求应高于被兼并重组企业原开办条件,并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SP”)相关规定。

二、支持药品批发企业开展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支持具备现代物流条件药品批发企业有序建设专业化、现代化药品物流配送中心,承接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药品储存配送业务;支持具备冷链物流条件的药品批发企业,建立专业化的冷链药品物流配送中心,承担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冷链药品的储存配送业务。

三、支持药品批发企业异地设置仓库。药品批发企业异地设置的仓库应为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整体库房,仓库面积不低于异地设置仓库所在地药品批发企业的最低要求,并按GSP要求配备与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四、支持药品批发企业多仓协作。支持省内药品生产企业与其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药品的批发企业,可共用药品成品仓库。支持省内集团型药品批发企业与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在统一质量控制、统一管理制度、统一信息系统的条件下,可多仓协作存储配送药品。

五、支持中小型药品批发企业向专业化经营转型。鼓励中小型药品批发企业向分销配送模式转型;支持有需求的中小型药品批发企业专注于渠道建设、市场开发及药品销售等核心业务,将药品储存配送等物流业务委托给具备第三方药品物流条件的药品批发企业。

六、支持药品零售企业创新发展。推进药品零售企业连锁化、标准化、规模化、信息化发展。支持药品批发企业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或兼并零售连锁企业,实施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做大做强。支持单体药店加入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提高药品零售连锁率。

七、支持药品经营企业药品质量档案资料电子化。支持信息技术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搭建符合国家要求的、安全保护等级达到二级及以上的第三方信息技术平台,提供药品质量档案资料电子化服务,以规范统一、安全有效、快捷可追溯的电子化形式传递药品质量档案资料。

八、鼓励“互联网+药品流通”。引导具备互联网药品销售条件的零售连锁企业积极推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依托实体店,采取“网订店取”、“网订店送”等新型销售及配送方式在互联网销售非处方药(OTC);鼓励药品经营企业充分应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提高药品营销、支付、售后服务等环节的信息化水平。

九、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程序,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压缩行政审批时限,对行政审批内容相近的事项合并进行,部分登记事项以及不直接影响药品质量的许可事项下放审批权限,深化“一窗办、一网办、简化办、马上办”改革,提高办事效率。

十、加强监管保障药品质量安全。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适应药品流通体制改革的新形势,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监督企业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制定切实有效的监管措施,将药品购进、销售、储存、运输各环节纳入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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