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医保
落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两提高、两降低”倾斜政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全市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在普通住院报销政策上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旗区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慢性病不分病种,起付线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10%,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0元。
(二)大病保险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列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报销起付线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10%。
(三)医疗救助
1.普通疾病住院医疗救助。普通疾病住院治疗,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合规自付费用按70%救助,年救助封顶线1万元。
2.重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患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宫颈癌、妇女乳腺癌,重度精神疾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肺癌,食道癌, 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20种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疗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其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合规自付费用按70%救助,年救助封顶线5万元。
(四)健康商业补充保险
1、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赔付。慢性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费用,经城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合规费用按80%赔付。
2、普通疾病住院医疗费用赔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后,剩余合规费用按80%赔付,年赔付封顶线为6万元。
3、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赔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患有恶性肿瘤( 含白血病)、各类癌症、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双向精神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分裂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严重精神发育迟缓)、布鲁氏杆菌病、终末期肾病、肝硬化失代偿期、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儿童苯丙酮尿症(含特殊食品),其住院治疗或门诊放化疗、透析、输血治疗的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后,剩余合规费用全部予以赔付,年赔付封顶线为10万元。
(五)医疗兜底
对患有大病和长期慢性病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精准实施分类分批救治,开展“大病集中救治一批、慢病签约服务一批、重病兜底保障一批”行动。
1、“集中救治”的大病病种实施倾斜政策。患有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室间隔缺损、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终末期肾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肺癌、乳腺癌、宫颈癌、儿童肿瘤、尘肺病14种大病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取消住院起付线,住院期间医药费用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商业保险、医疗救助和脱贫医疗兜底保障资金等保障政策共同补偿,在联动报销、综合保障,住院费用实际报销比例达到90%以上的基础上,对于年累计自付费用超过5000 元的部分100%给予再次兜底报销。
2、“签约服务’ 的慢病病种实施倾斜政策。由苏木镇医疗机构家庭医生团队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签订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并为患慢性病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提供“送医送药”上门服务,通过“药费服务费定额补偿”形式,使签约管理的慢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药费用实际报销比例达到90%以上。在此基础上对于年累计自付费用超出3000元的部分100%给予再次兜底报销。
3、 “重病”实施兜底保障政策。对于需长期治疗且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病”贫困人口患者,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医疗救助和贫困人口医疗脱贫保障兜底资金等多重救助措施,实际报销比例达到90%以上。同时,对于年累计自付费用超出3000元的部分给予100%再次兜底报销。
(六)社会救助
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医疗捐助(救助),提高综合保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