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357条的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它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十二字:毁灭自己、祸及家庭、危害社会。
1.严重危害人的身心健康;
2.毒品问题诱发其他违法犯罪,破坏正常的社会和经济秩序;
3.毒品问题渗透和腐蚀政权机构,加强腐败现象;
4.毒品问题给社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1.在家中或单位偷窃钱财、物品,或突然频频地向父母或朋友索要或借钱;
2.长时间躲在自己房间内,或远离家人、他人,不愿见人;
3.外出行动表现神秘鬼祟:
4.藏有毒品及吸毒工具;
5.遮掩收缩的瞳孔,在不适当的场合佩戴太阳镜;
6.面色灰暗、眼睛无神、食欲不振、身体消瘦;
7.为掩盖手臂上的注射针孔,夏季穿着长袖衬衣;
8.情绪不稳定、异常的发怒、发脾气、坐立不安、睡眠差;
9.经常无故出入偏僻的地方与吸毒者交往。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2.非法持有毒品罪;
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4.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5.走私制毒物品罪;
6.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7.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8.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9.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10.强迫他人吸毒罪;
11.容留他人吸毒罪;
1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1.接受毒品基本知识和禁毒法律法规教育,了解毒品的危害,懂得"吸毒一口,掉入虎口"的道理;
2.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不盲目追求享受,寻找刺激,赶时髦;
3.不听信毒品能治病,毒品能解脱烦恼和痛苦,毒品能给人带来快乐等各种花言巧语;
4.不结交有吸、贩毒行为的人。
5.进歌舞厅要谨慎,决不吸食摇头丸、K粉等兴奋剂;
6.即使自己在不知情况下,被引诱、欺骗吸毒一次,也要珍惜自己的生命,不再吸第二次,更不吸第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