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016-2017年度省级政府质量工作考核结果的公告
〔2018年 第20号〕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和《质量工作考核办法》(国办发〔2013〕47号),全国质量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于2017年7月至12月对2016-2017年度各省级政府质量工作进行了考核。经国务院同意,现将考核结果公告如下:
A级: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浙江省
B级:福建省、重庆市、安徽省、山东省、江西省、贵州省、四川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江苏省、天津市、湖南省、河南省、云南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甘肃省、湖北省、河北省、山西省
C级:黑龙江省、吉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南省、西藏自治区
D级:陕西省
各考核等级内,按照得分高低排序。
市场监管总局
2018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