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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六条和《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依法注销下列人员医师执业证书:

1、李生梧〔医师执业证书编码:141460027000015,因受到刑事处罚(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琼9023刑初546号,已生效)〕;

2、黄永青〔医师执业证书编码:110460027000151,因受到刑事处罚(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琼9023刑初547号,已生效)〕。 

现予以公告,若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可以在本公告生效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澄迈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澄迈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8月8日   



编辑:吉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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