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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定目录,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与原研药可替换


福建省发布完善仿制药供应和使用意见,明确过一致性评价药品纳入与原研药可相互替代药品目录,强调要从药事管理中进一步落实仿制药的优先采购使用,另外,加快制定完善福建省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对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目录内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品,根据《福建省以医保支付结算价为基础的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动态调整规则》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8月9日,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改革完善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旨在促进仿制药研发,提升仿制药质量疗效,提高药品供应保障能力。


一致性评价的相关工作一直是仿制药供应保障的重中之重,对此,意见中明确指出:

 

加快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各相关部门要细化落实鼓励企业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政策措施,制定具体的奖补细则,各地要做好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一致性评价的推进工作并给予相应配套支持;

 

进一步释放仿制药一致性评价资源,支持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社会办检验检测机构参与一致性评价工作。

 

在最为关注的使用采购方面,意见要求: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一致的仿制药纳入与原研药可相互替代药品目录,在说明书、标签中予以标注,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便于医务人员和患者选择使用。

 

同时,从药事管理中进一步落实仿制药的优先采购使用:


落实国家卫生健康等部门有关鼓励医疗机构使用仿制药的政策和激励措施,加大对临床用药的监管力度;


严格落实按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的要求。落实处方点评制度,加强医疗机构药品合理使用情况考核,对不合理用药的处方医生进行约谈并公示。


强化药师在处方审核和药品调配中的作用;在按规定向艾滋病、结核病患者提供药物时,优先采购使用仿制药。

 

另外,发挥基本医疗保险的激励作用:


加快制定完善福建省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对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目录内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品,根据《福建省以医保支付结算价为基础的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动态调整规则》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减轻仿制药企业办税负担:


仿制药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仿制药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按规定享受其他加速折旧政策。

 

目前我国已有多个省市落地一致性评价仿制药的相关优惠政策,医药云端工作室为读者整理了其他各省市落地政策的汇编:

 

【甘肃】通过一致性评价品种价格可高于未通过者


八月6日,甘肃省发布《关于改革完善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其中指出:在采购方面,新获批上市的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若未在该省中标挂网的,对其开辟绿色通道,经企业申请常态纳入药品阳光采购目录;


质量层次:与保护期内的新化合物专利相同;


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国产同类品种,其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


在使用方面,鼓励与原研药的相互替代;同时,与同通用名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在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管理中享受同等待遇。

 

【江苏】享受原研药同等待遇


1月25日,江苏对《2015年江苏省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作出如下补充规定:对在本轮药品集中采购周期内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享受原研药同等待遇,允许维持省采购平台现有价格不变,但企业须承诺该产品在江苏销售价格不高于其他省份。

 

对在本轮药品集中采购周期内通过一致性评价、但在集中采购中没有入围的仿制药,允许其直接纳入备案采购范围。对在本轮药品集中采购周期内被欧盟、美国、日本等制药发达国家和地区选为参比制剂的国产仿制药,给予通过一致性评价仿制药同等待遇。

 

【上海】自主议价,涨幅较大品种设置议价提醒

 

1月29日,上海阳光医药采购网发布通知,通过一致性评价品种直接挂网采购,需填报本企业同品种在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广东、重庆、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河北、辽宁、湖北、湖南共15省市省级药品采购平台的采购价。

 

值得注意的是:上海市要求通过一致性评价品种议价结果一般不得高于原研药或参比制剂价格的70%,从以往国产仿制药与原研品种的价格对比来看,基本上前者低于后者价格的70%以上,这意味着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存在提价的可能性。

 

已中标或由其他渠道挂网的通过一致性评价品种,如未提出直接挂网采购申请的,仍按原中标或原挂网结果执行。挂网采购价在阳光平台公开,该价格仅为本医疗机构有效,其他医疗机构如需采购,仍需议价。

 

但是,2月2日,上海市修改了上述通知内容,删除了通过一致性评价品种议价结果一般不得高于原研药或参比制剂价格的70%的表述,而是要求各医疗机构和企业需在“阳光平台”询价议价系统上确认自主议价结果,经双方确认的自主议价结果即为挂网采购价,对涨幅较大或价格较高品种设置议价提醒。议价提醒的界限将如何限定,目前不得而知。

 

【内蒙】参考零售药店价格、与原研同等待遇

 

2月12日,内蒙医药采购网发布通知,将齐鲁制药(海南)有限公司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备案采购药品“吉非替尼片0.25g”纳入直接挂网药品类别。

 

药品成交价格由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配送)企业在自治区药品采购系统网上议定形成。议价时以企业在自治区、其他省历史成交价或零售药店价格做参考,并实行零差率销售。

 

6月13日,内蒙发布关于改革完善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工作方案,方案中明确,新一轮药品采购,将过一致性评价药品与原研药列入同一竞价分组,且按相同标准支付。对医保目录中的药品,不得按商品名或生产厂家进行限定。确保批准上市的仿制药同等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谈判药品仿制药亦属于医保目录范围。


【宁夏】自主申报价格

 

3月2日,宁夏发布通知,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品规,未在宁夏药品集中采购网中标(挂网、成交)的药品品规,可纳入补充直接挂网采购范围,企业可根据合理的产品市场价格自主申报产品价格。

 

同品种药品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未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不再纳入药品集中采购;

 

同品种药品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未超过3家的,医疗机构优先采购使用已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

 

【陕西】与原研药同等对待

 

3月6日,陕西发布通知,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在陕西省药品集中采购时,将与原研药同等对待。

 

对未在陕西省基本药物和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结果的一致性评价品种,允许直接挂网,以全国最低3省平均价与陕西现行挂网价的低值作为限价,交企业确认后予以挂网,企业不确认或全国价格不足3省的,组织专家议价后挂网。

 

对通过一致性评价品种,各采购联合体和各级医疗机构要将其纳入与原研药可相互替代药品目录,优先采购和使用。

 

带量采购议价时,要和原研药同一议价层次,逐步减小与原研药之间的价格差距。加强原研药品和通过一致性评价品种的价格监测,确保价格趋向更加合理。

 

【湖北】与原研药同等对待,不区分质量层次

 

3月16日,湖北省卫计委发布通知,要求各地开展带量采购工作应将通过一致性评价品种与原研药品同等对待,不得区分质量层次。对省级挂网目录内暂未纳入的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各地可先行纳入带量采购范围。

 

各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使用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采购未通过一致性评价国产同类品种的,其实际采购价格不得高于通过一致性评价品种。同时加强原研药品和通过一致性评价品种的价格监测,确保价格趋向更加合理。

 

5月8日,对于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采购也正式进入实施阶段,当天,湖北省卫计委发布通知,将试运行药品资质准入工作。资质准入系统试运行开放维护时间为2018年5月10日上午9:00-6月10日下午17:00,在规定时间内未申报资料或未通过审核的产品暂不允许在湖北省境内的公立医院销售。

 

此次正式出台的资质准入具体事宜,针对的是过一致性评价且未在省公立医院挂网目录内的药品,以及2016年1月1日以来新上市(含再注册批件、补充注册批件)且未在省公立医院现行挂网目录内的药品。实际上也是响应国家对过一致性评价药品的鼓励政策。

 

湖北以挂网品规全国中标价/挂网价的最低价为限价,提供挂网药品不同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下所有产品价格作为参考价,为公立医院与挂网企业议定采购提供参考。

 

企业须承诺挂网价不高于全国其他省级中标价/挂网价,如出现其他省市价格高于湖北挂网家价,企业应于1个月内在资质准入系统上报申请调整。

 

【山西】直接挂网、全国最低价

 

3月16日,山西省卫计委发布通知,要求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品种和符合相关规定视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可纳入山西省药品集中采购直接挂网议价采购范围,由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配送)企业自行议价采购。企业须承诺该产品在山西销售价格不高于其他省份。

 

对通过一致性评价品种,各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并在临床中优先选用。并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合理使用。


【辽宁】直接挂网

 

4月18日,辽宁省药采中心挂出通知,凡是通过国家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和符合相关规定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且未参加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可进行日常申报,将集中分批直接挂网。

 

【浙江】落标、一品两规,只要过一致性评价,可突破一品两规

 

5月9日,浙江省发布通知,对过一致性评价药品(含视同通过),均可由生产企业自愿申请在省药械采购平台挂网,纳入在线交易范围,交易价格由医疗机构或采购共同体与生产企业直接谈判确定。

 

已纳入浙江省药械采购平台在线交易的产品,中标企业可按原中标价继续供应,或自愿提出申请,纳入挂网采购目录。

 

各地在药品价格谈判确认工作中,因价格原因谈判未成交但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可再进行一次价格谈判,具体方案由各地确定。

 

医疗机构在2018年底之前,可临时突破《处方管理办法》中有关使用药品一品两规的规定,增加采购使用过一致性评价药品。

 

同品种药品,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在线交易产品,原则上暂停在线交易资格。

 

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在浙江省交易价格,不得高于过一致性评价后外省的挂网价和中标价,如没有过一致性评价后外省的挂网价和中标价,则不得高于生产企业与浙江省医疗机构价格谈判的最低价。


7月23日,浙江省发布对通过一致性评价仿制药的挂网通知,其中指出对其将优先使用采购,企业可自愿申请挂网;通过者可按原价继续挂网;多一次价格谈判的特权;2018年底前临时突破一品两规;以及官网价实行省份最低价联动等相关指出。

 

【青海】挂网采购,与原研药同等对待

 

5月8日,青海省也发布挂网采购公告,对过一致性评价品种和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实行挂网采购,与原研药同等对待。

 

对省级挂网目录内暂未纳入的过一致性评价药品,由省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生产企业及药品品种公布后,医疗机构根据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相关要求,与生产企业进行议价采购。

 

对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各医疗机构要将其纳入与原研药可相互替代药品目录,优先采购和使用,采购未通过一致性评价国产同类品种的,其实际采购价格不得高于通过一致性评价品种。

 

同品种药品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

 

【广西】通过和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直接挂网,取5省最低价均值

 

5月11日,广西省发布通知,要求过一致性评价品种和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实行直接挂网采购,以企业提供并作出承诺的全国最低5省入围价的平均值作为挂网参考价,由医疗机构议定采购价格后采购。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并在临床中优先使用过一致性评价药品。

 

在本采购周期内已入围的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后,如生产企业未提出直接挂网采购申请的,仍按原中标或原挂网结果执行。

 

【吉林】过一致性评价药品,直接挂网采购

 

5月11日,吉林省发布通知,对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国家谈判药品仿制药纳入直接挂网采购,并公示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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