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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事件问责名单出炉,板子为何打到他们身上?



(一)长春疫苗事件问责不断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8月16日召开会议,听取关于吉林长春长生公司问题疫苗案件调查及有关问责情况的汇报。

 

1.对金育辉(吉林省副省长,2017年4月起分管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予以免职;

 

2.对李晋修(吉林省政协副主席,2015年12月-2017年4月任分管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副省长)责令辞职;

 

3.要求刘长龙(长春市市长,2016年9月任长春市代市长,2016年10月至今任长春市市长)、毕井泉(市场监管总局党组书记、副局长,2015年2月-2018年3月任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局长)引咎辞职;

 

4.要求姜治莹(吉林省委常委、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委书记,2012年3月-2016年5月任长春市委副书记、市长)、焦红(国家药监局局长)作出深刻检查;

 

5.对35名非中管干部进行问责;决定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吴浈(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副局长、原卫生计生委副主任,分管药化注册管理、药化监管和审核检验等工作)进行立案审查调查。

 

同日,根据国务院长春长生违法违规生产狂犬病疫苗问题调查组调查结果,吉林省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对长春长生公司违法违规生产狂犬病疫苗履行监管职责不力、履行属地管理职责不力负有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的相关人员作出组织处理。

 

1.免去郭洪志担任的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

 

2.免去白绪贵担任的吉林省工信厅党组书记、厅长职务(2016年4月至2018年2月任分管药监工作的长春市副市长);

 

3.免去曾向东担任的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职务;

 

4.免去闫海江担任的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职务;

 

同日,长春市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对长春长生公司违法违规生产狂犬病疫苗履行监管职责不力、履行属地管理职责不力负有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的长春市相关人员作出组织处理。

 

按规定程序:

 

5.免去唐若迪担任的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

 

6.免去张文革担任的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职务;

 

7.免去周福云担任的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监管处处长职务;

 

8.免去于百川担任的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分党组成员、副局长职务;

 

9.责令长春高新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赵旭辞职;

 

10.责令长春新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杨文俊(2017年6月任长春新区管委会副主任,负责联系长春市食药监局高新分局)辞职;

 

11.责令长春经开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于振波(2014年2月至2017年6月任长春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负责联系长春市食药监局高新分局)辞职;

 

12.责令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分党组书记、局长陈铁等人辞职。

 

8月17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1.对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化妆品监管司司长、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主任丁建华予以免职;

 

2.对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化妆品监管司副司长董润生予以免职;

 

3.对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化妆品监管司副司长孙京林(2014年11月至2017年4月任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副主任)予以免职;

 

4.对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化妆品监管司特殊药品监管处处长叶国庆予以免职;

  

5.对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化妆品监管司特殊药品监管处调研员郭秀侠予以免职;

  

6.对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副院长王佑春予以免职;

  

7.责成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院长(主任)李波做出深刻检查。

 


(二)湖北严肃问责11名药监人员


经国家武汉生物公司效价不合格百白破疫苗处置工作核查组核查,企业存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质量管理不严格,对生产故障处置不当等问题,地方政府存在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力,监管责任传导层层弱化等问题,地方监管部门日常监管不深入、行政处罚力度偏轻等问题,经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调查,根据《药品管理法》《湖北省药品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办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监察法》等相关规定,并报经湖北省委批准,决定对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武汉市政府、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单位11名履职监督失职失责人员予以严肃问责。

 

1.给予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邓小川(牵头工作)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2.给予时任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现任省政协常委曹敬兰(非中共党员)政务记大过处分。

 

3.给予时任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化妆品生产监管处处长、原二级巡视员王元廷(2017年10月退休)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给予武汉市政府副市长龙良文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5.给予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姚彬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6.给予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艾力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并免职。

 

7.给予时任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现任省政府参事室参事肖红(非中共党员)政务记大过处分,省政府解聘其参事职务。

 

8.给予武汉市食品药品执法总队总队长金汉林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并免职。

 

9.给予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制处处长范绪渊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并免职。

 

10.给予时任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管处处长,现任武汉市蔡甸区政协副主席陈俊(非中共党员)政务记大过处分并免职。

 

11.给予时任武汉市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现任江夏区统计局党组书记、局长尹于华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并免职。

 

同时,责令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纠正对武汉生物公司的行政处罚;责成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武汉市政府向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三)问责的依据

 

我们看到,此次问题疫苗事件采取了多种问责方式:有人被免职,有人被责令辞职,有人被要求引咎辞职,有人被要求作出深刻检查,有人则被审查调查……很多人可能会觉得奇怪,同样是问责,为何处理不同?

 

上面这些问责方式,在《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里都有明文规定。问责条例里分别规定了对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对党组织的问责包括三种:检查、通报、改组。比如这次吉林省委和省政府、国家药监局被责成向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

 

对领导干部个人的问责方式包括四种: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对于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对于情节较轻的失职失责行为,应当采取诫勉的处理方式。而对于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就应当进行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长生疫苗案件的影响如此恶劣,必须把板子打重一些,对相关领导干部进行免职、责令辞职等组织处理。

 

更严厉的一种问责方式,则是纪律处分——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这个最重的板子落在了原来分管药化注册管理、药化监管和审核查验等工作的原食药监管总局副局长吴浈身上。而且吴浈不仅严重失职失责,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就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召开的当天,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公布了吴浈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的消息。

 

事实上,像长春长生疫苗案的这种大规模问责,并不是第一次。给我们印象深刻的还有祁连山生态环境问题的问责、民政部所辖单位系统性腐败问题的问责、张家口等地扶贫领域突出问题的问责、辽宁贿选案的问责,更早还有山西塌方式腐败的问责、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和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的问责……

 

然而,问责工作的原则除了“失责必问、问责必严”,还有“惩前毖后、治病救人”,领导干部为失职失责行为付出代价固然重要,更为关键的是能否引以为戒,杜绝类似“悲剧”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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