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举报
近日,接群众投诉举报称其因胃病在衢州市衢江区某医疗零售有限公司(某药店)经巫某诊疗后出现眼睛肿痛,头上长出东西等症状,前往衢州市某医院再次诊疗发现肝功能异常,治疗十余天产生大量费用,要求卫生计生监督部门予以查处。
如今药店都能开处方诊疗了?
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的一般不都叫诊所么?
迅速出击
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现场发现由巫某开具的中药处方笺4张,未能出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在衢州市衢江区全旺镇某村开展诊疗活动。
2、立案查处
当日立案调查,对当事人巫某进行现场笔录询问调查,对药店法定代表人制作询问笔录,并固定现场证据中医处方笺4张,确认违法时间为3个月13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经多方调查,制作患者询问笔录一份,查实巫某非法所得为185元。
3、责令停止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责令立即停止执业活动,并将其违法行为现场公告。
4、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参照《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在责令立即停止执业活动的同时,对该药店作出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185元和罚款人民币3100元的行政处罚。
▲某药店内查获的巫某开具的中医处方笺。
法律依据
依据《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24号)“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三)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药品经营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卫监君提醒广大群众:请大家要牢固树立公众维权意识,就诊时要擦亮眼睛做到“三看”:
一看医疗机构是否取得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上墙公示。
二看被准许的执业范围与开展的诊疗是否相符。
三看开展执业活动的医护人员是否持有有效证件(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执业护士证等)。
广大群众应正确鉴别正规和非法医疗机构,以保护自身的切身利益与健康。同时卫监君也将加大查处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全力护航公众的健康安全。
来源:衢江区卫生监督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