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2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了《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和《办法》),要求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辖区内执业药师代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他需要药学服务的单位代表,召开座谈会,广泛征集相关意见。请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于9月14日前,分别将书面意见反馈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司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本次修订对考试准入条件、《执业药师注册证》有效期、执业药师资格与职称挂钩等内容都进行说明及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1
资格考试准入学历门槛提高到大专
为鼓励高学历高素质的人员报考,《规定》第十条中,对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准入学历门槛从中专提高到大专。
2
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降低
对具有普通高等院校药学类、中药学类大学本科学历,由原来的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三年修改为没有工作年限要求,对具有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人员的工作年限要求,由原来的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三年降为满一年。《办法》第四条中,将免试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专业限定为药学、中药学或医学、中医学,更加突出执业药师的专业性特点。
3
考试周期变化
《办法》第五条中规定,考试以四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四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4
省级药品监管机构负责执业药师
注册管理工作
本着方便群众办事的原则,对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规定》第十二条明确执业药师注册由省级药品监管机构负责注册管理工作,具体实施可由各省根据本地实际决定;第十四条中,不再要求执业药师注册须经所在单位同意,简化了执业药师的注册手续;
5
《执业药师注册证》有效期延长至五年
《规定》第十七条参照其他药品许可证件的有效期,将《执业药师注册证》有效期由“三年”修改为“五年”,降低执业药师延续注册频率,方便申请人,节省审评成本。
6
执业药师注册信息化管理
执业药师注册实行全国统一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明确执业药师注册须通过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第二十五条规定执业药师的违法违规行为、接受表彰奖励及处分、继续教育学分等重要信息,都纳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
7
执业药师资格与职称挂钩
《规定》第三十一条明确,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符合职称评审相应条件(包括资历和论文要求等)的,视为具备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所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为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专业技术职务。
声 明
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国现代中药》编校发布
新媒体编辑:周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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