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户医疗叠加救助政策
01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补助
根据明政办﹝2017﹞160号《三明市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一类、第二类医疗救助对象(包括建档立卡贫困户)由政府全额资助参保,医保部门按城乡居民医保政策核报医疗费用。
02
基本医疗住院核报
根据明医保局﹝2017﹞18号《关于试行住院费用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收付费工作的通知》, 在县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C-DRG分组收费标准结算的,不设起付线,由个人和统筹基金按比例分担,城乡居民医保二级医院个人负担30%,统筹基金支付70%,三级医院个人和统筹基金各负担50%。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住院实际医疗总费用进行结算,不设起付线,由个人和统筹基金按比例分担,即个人负担20%,统筹基金支付80%。
03
大病保险
根据明医保局﹝2017﹞18号《关于试行住院费用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收付费工作的通知》,参保患者年度内累计住院医疗总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10万元/人)的范围内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基金支付,转入大病保险的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不设封顶线,按费用高低分段补偿。
住院医疗费用小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范围内费用补偿比例:0%;住院医疗费用10-20万元(含20万元)的范围内费用补偿比例:80%;住院医疗费用20-30万元(含30万元)的范围内费用补偿比例:85%;住院医疗费用30-40万元(含40万元)的范围内费用补偿比例:90%;大于40万元的范围内费用补偿比例:95%,该补偿不设封顶线。
04
医疗救助
根据明政办﹝2017﹞160号《三明市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为进一步缓解城乡困难居民医疗保障难题,对四类医疗救助对象进行专项帮助和经济支持。
1.第一类、第二类医疗救助对象住院和特殊门诊救助享有“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垫付应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再与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结算,医疗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负部分。
2.第三类医疗救助对象可申请一次性定额救助,对象因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仍有困难的,可申请一年一次性定额救助。一次性定额救助标准为个人负担政策范围内费用的50%(年封顶1万元)。
3.医保范围内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各类补助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后按比例进行住院救助(第一类救助对象按100%补助,第二类救助对象按70%补助,年封顶2万元),特殊门诊按60%补助(年封顶0.6万元)。
4.重特大疾病救助对象,在年度内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和上述医疗救助及其他社会救助后,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按100%给予报销;范围外费用在五万元以下的按30%报销,范围外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按50%报销。
05
市精准医疗救助
根据明医保局﹝2018﹞19号《关于完善我市精准扶贫医疗补助政策通知》,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行“医保目录内医疗费用年度个人自付封顶、医疗保障基金兜底”,符合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道补偿后,医保目录内个人自付年度累计300元封顶,其余部分由精准扶贫医疗补助基金予以补助。
06
第三次精准补助
根据明医改办﹝2015﹞20号《关于实施三明市基本医疗保险大病患者第三次精准补偿有关事项的通知》,由三明市牵头,在次年度6月30日后统计全市补偿量,医疗总费用超过10万元,且自费部分超过30%的作为补偿对象统计,按全市基金结余量具体制定补偿比率。
07
宁化县精准医疗帮扶
根据宁委办﹝2016﹞97号文件,建档立卡贫困户在医疗总费用扣除所有以上各类补偿后,剩余自付部分再以50%的比例进行精准医疗帮扶补助(门诊类封顶2000元,住院类封顶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