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根据《山东省黑恶霸痞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规定,凡是群众举报的重大涉黑涉恶线索,一经查实,将根据相关规定给予1000元至50000元不等的奖励,并对举报人的信息进行严格保密。
知识问答
一、“扫黑除恶”斗争是哪一级部署的?
答:是党中央部署的。
二、“扫黑除恶”斗争开展几年?
答:开展三年。2018、2019、2020共三年。
三、“扫黑除恶”斗争的目标是什么?
答:让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
让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特别是农村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
让涉黑涉恶治安乱点得到全面整治,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管理得到明显加强;
让社会基层组织建设水平明显提升;
让黑恶势力“保护伞”得以铲除,社会环境明显净化,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明显提升;
让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防范打击长效机制更加健全,扫黑除恶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四、“扫黑”与“打黑”有什么区别?
答:“打黑”更多是从社会治安角度出发,强调点对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扫黑”是从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执政基础、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在更大范围内,更全面、更深入的扫除黑恶势力,不但要打击犯罪,还要打击违法行为。“扫黑”更加重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齐抓共管。
五、“扫黑除恶”斗争主要打击哪几类“黑恶”势力?
答:以下14种。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2.把持基层政权、拉票贿选、利益交换、封官许愿等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的黑恶势力;3.以公司、合作社等表面合法形式实施软暴力,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牟取非法利益的黑恶势力;4.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霸痞分子和宗族恶势力;5.在四城联创、双招双创、棚改安置、拆违治乱、美丽乡村建设等重点工作中,怂恿煽动群众闹事、组织策划群体性上访、挟持群众对抗党委政府的黑恶势力;6.个别上访户缠访闹访、要挟政府、追求不当得利的黑恶势力;7.在交通、建筑、房产等行业领域,非法营运、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等破坏经济秩序的黑恶势力;8.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抢占各类市场等破坏市场经营秩序、影响民生福祉的市霸行霸;9.不讲诚信和道义,疯狂攫取地方资源和金融资本,以及恶意欠息、无序担保、非法集资等破坏地方金融生态的黑恶势力;10.操纵经营黄、赌、毒、枪等违法犯罪活动,败坏社会风气、危害社会治安的黑恶势力;11.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12.组织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13.包庇、袒护、勾结黑恶势力的幕后关系网、保护伞;14.其他涉黑恶违法犯罪行为。
六、什么样的组织是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
答: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有四个方面的特征:①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②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③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④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七、什么是“恶势力”?
答:《刑法》这样解释: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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