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合肥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合肥市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办法自今年10月1日到明年12月31日生效,期间医疗救助的范围将进一步扩大,重特大疾病年度救助不超过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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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明确,城乡医疗救助基金通过财政安排、专项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医疗救助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由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此次办法对救助对象也进行了明确,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镶牙、整容、矫形、配镜;有第三者赔偿责任的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违法、违规、违章造成的伤害……有这四种情形之一的,不得列入医疗救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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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缴参保费用。特困供养人员、社会散居孤儿、低保对象、贫困人口,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负担的费用,由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全额代缴。
住院和特殊病门诊救助。重点救助对象(指特困供养人员、社会散居孤儿、低保对象、贫困人口、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特殊病门诊救助不设病种限制;低收入家庭、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应是重病、重症慢性病或门诊特殊病规定病种。
特困供养人员、社会散居孤儿,年度救助金额不超过4万元。低保对象、贫困人口、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年度救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 、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个人自付合理费用累计超过1.5万元的,超过部分由医疗救助金救助50%。年度救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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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对象患重特大疾病的,经各种保险、一般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合理费用,分段按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总额不超过8万元/人。
重点救助对象个人自付0.5万元至2万元(含2万元),按40%予以救助;救助对象个人自付2万元至6万元(含6万元)、6万元至12万元(含12万元)、12万元以上,将分别按50%、60%、70%予以救助,分别比2017年提高了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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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医疗救助。比如,申请家庭拥有非住宅类房产(家庭长期居住的唯一房产除外),或者拥有2套及以上商品房,或者拥有2套(不含2套)以上安置房,或同时拥有安置房及商品房。
另外,申请家庭拥有2辆及以上汽车,或者拥有购置价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机动车;拒绝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核查,无法核实真实收入、家庭财产或医疗费用支出情况;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隐性收入)、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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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提出,医疗救助对象在医疗机构申请医疗救助,应在入院治疗出院前,向医疗机构医保经办窗口提供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以及民政、卫生计生、扶贫部门发放的相关证件材料。出院时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一并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
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医疗救助资金支付的,由医疗机构按协议先行垫付,救助对象只需支付个人自付部分。医疗救助对象无法在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医疗救助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医疗救助。
来源:江淮晨报、合肥市医改(医保)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