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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议】昆山男子砍人被反杀!别人害我能还手吗?怎样才算正当防卫?


8月27号晚,江苏省昆山市发生一起宝马车司机持刀砍人,被反杀致死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嫌疑人已被控制。

综合自观察者网、新京报、南京零距离、南方都市报、红星新闻、广州日报、数字之道及网络


案情回顾

8月27日21时许,江苏昆山市一名开宝马车男子与骑电动车男子在路口发生争执,“宝马男”从车中拿出长刀砍向骑车男子,没想到长刀掉落被骑车男子捡起,骑车男子持刀还击将“宝马男”杀害。



▲正面视频曝光


视频中显示,一辆白色宝马车驶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行的电动车发生争执,宝马车后座一男子下车与骑车人发生口角。


▲宝马车上下来一男一女查看情况,双方可能有口角,但看上去并无很大冲突


▲宝马车司机是一名文身男子,下车与电动车车主发生肢体冲突


▲宝马车司机回车上拿出刀,冲向电动车车主挥砍


▲宝马车司机在砍人时,长刀不慎落地


▲两人一起跑去争夺刀,电动车车主率先抢到


▲电动车车主反过来向宝马车司机连砍数刀


据报道,有目击者看到,电动车车主将宝马车司机砍倒后,回到十字路口的宝马车前,神情呆滞,很是紧张。他手里握着刀一直没松开,直到旁边有人报警,警察来了才松手。


冲突中双方受伤,宝马车司机经抢救无效死亡,电动车车主受伤没有生命危险。


警方发布通报

检察院提前介入调查


8月28日,昆山市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



28日傍晚,昆山市检察院连夜提前介入调查。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嫌疑人已被控制。


骑车人是正当防卫吗?

网友众说纷纭


针对该起案件和视频,网友们争论纷纷。



宝马男子有犯罪前科

还见义勇为?


“砍人事件”引起热议,网上爆出首先持刀的文身男子即被害人刘海龙,生前经营典当行。30日下午,北京青年报记者从昆山市商务局了解到,该典当行系无证无照经营。


(该典当行目前已关门歇业)


有多名当地网民称,刘海龙自称“龙哥”。并有人在微博上晒出死者刘某生前照片、娱乐视频,暗示其“黑帮老大”身份——警方目前对此未予证实,并提醒外界不要传播涉及相关当事人的照片和视频。


被砍致死男子刘海龙被曝有犯罪前科,自2001年至2014年间至少5次被捕,刑期累计已超过10年。根据昆山市人民法院公开资料及知情人士透露,将其前科列举如下:


2001年7月,刘海龙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

2006年9月7日,刘海龙因打架被昆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5日;

2007年3月,刘海龙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2009年5月11日,刘海龙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于2011年3月24日获释;

2013年1月,刘海龙因殴斗用折叠刀将人捅出胸腔积液;

2013年6月3日,刘海龙因斗殴将人打成粉碎性鼻骨骨折;同年7月19日,刘海龙因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被判2年2个月有期徒刑。

2014年5月13日,刘海龙因涉嫌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


随后,又有网民曝料称刘海龙曾于今年3月获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颁发证书。



该机构表示,目前省、市基金会奖励条款里也都未有明确犯罪前科人员不能申报见义勇为,刘海龙举报贩毒,协助警方抓获贩毒嫌疑人。据此,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根据奖励程序给予奖励。


至于嫌疑人于某某,则在事发地附近一家酒店就职,为分管电工工作的负责人。该酒店员工称,于某某为人和善、待人友好,并不像一个喜欢冲动的人。


8月30日上午记者得知,于某某已经出院,正在当地看守所,于某某的妻子、小孩、老人都安全。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金链、赤膊、大花臂都不应该成为罪犯的标签。前科案底、嚣张视频等先入而主的舆论和文身男的“死”也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当依据文身男在本案中的具体行为来判决。 


观点交锋:

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对于犯罪嫌疑人于某某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目前司法界和法学界持有不同观点。


正当防卫派:夺刀后不安感仍在


《刑法》第20条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正当防卫制度针对的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自卫行为。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认为构成了特殊防卫:

第一,他确实是一个紧急密切的过程。

第二,致命伤是后来追砍形成的,还是当时夺刀的时候形成的,不清楚。

第三,防卫的人处在愤怒惊恐之中,非常紧张,分寸确实很难拿捏。

第四,他担心反扑,所以反击比较严厉 ,有一定的合理性。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执业律师叶竹盛认为具有防卫的正当权利:

在案发短短的一两分钟时间内,双方的施害和防卫行为都是连贯的,难以分割开来看;从当时的高度危险性来看,于某某完全有理由认为,刘某龙及其同伴有很大的可能性反扑,如反击不够彻底,对方仍将可能继续加害。刑法也不能严格要求紧急情境中处于危急状态的人做到完全理性和克制,而应该给与最大限度的包容。


防卫过当派:逼退对方后仍追砍
兰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包华等一线执业律师

于某某用刀将对方逼退之前的行为都属正当防卫,但是当对方被驱离的情况下还追着砍,那可能是故意伤害了,现在也有很多律师就在争议第三个情节是否属于故意伤害。


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邓学平补充道:

宝马车司机在跑向车时,已被砍五刀。此时即便宝马车内还有其他凶器,也不可能再有继续行凶的意愿和能力,因此他跑向宝马车应该是想上车逃离现场。如果致命伤是后续追砍的两刀造成的,确实有防卫过当的嫌疑。


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主任钱列阳:

要理解是否到了必要的限度,可能还是要看细节的查明,才能认定。砍的顺序是什么?致命的这一刀是在什么情况下砍的?然后这个跑的线路是什么?还是要严格依照法律,不能用社会舆论来左右司法判决。


江苏检察在线:
正当防卫还得靠跑!


虽然听上去很怂,但这是最好的办法。


 

据“江苏检察在线”援引“Sohu数字之分析,100份以“正当防卫”为由要求轻判的刑事案件,仅有4份被法院认定正当防卫,其他20份为防卫过当,76份为故意伤害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实施正当防卫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双方都动了手,在判决中叫做“互殴”属互相侵害,打伤对方即为“故意伤害罪”。连“防卫过当”都不算,“防卫过当”的前提是“正当防卫”。


不管谁先动手,只要你也打了人,就是相对的侵害者,防卫的关键是“防”既被动阻止,而“打”是主动出击。


别动手,你最正确的姿势就是跑!



如果你尝试了跑但没跑掉,你知道互殴和侵害都可能犯罪,决定用“正当防卫”面对施暴者。那么在制止对方不法侵害后,应该停止动手,避险离开并报警处理。

从邓玉娇案、于欢案到今天,这一次“正当防卫”的法条和舆论环境是否会有变化?我们在讨论的同时,也要知道现行法条下,怎么做才能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

编辑:卓佩仪  责编:陈广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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