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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行医口袋书》——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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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内容。

答:不准将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不准开单提成;不准违规收费;不准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不准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不准为商业目的统方;不准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不准收受回扣;不准收受患者“红包。

2、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适用于哪些工作人员。

答: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内所有从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是指在医疗机构及其内设各部门、科室从事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决策等管理工作的人员;医师是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工作的人员;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法在医疗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药学技术人员是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在医疗机构从事药学工作的药师及技术人员;医技人员是指医疗机构内除医师、护士、药学技术人员之外从事其他技术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其他人员是指除以上五类人员外,在医疗机构从业的其他人员,主要包括物资、总务、设备、科研、教学、信息、统计、财务、基本建设、后勤等部门工作人员。

3、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基本行为规范。

答:一是以人为本,践行宗旨。坚持救死扶伤、防病治病的宗旨,发扬大医精诚理念和人道主义精神,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

二是遵纪守法,依法执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疗卫生行业规章和纪律,严格执行所在医疗机构各项制度规定。

三是尊重患者,关爱生命。遵守医学伦理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和健康隐私,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被救治的权利,不因种族、宗教、地域、贫富、地位、残疾、疾病等歧视患者。

四是优质服务,医患和谐。言语文明,举止端庄,认真践行医疗服务承诺,加强与患者的交流与沟通,积极带头控烟,自觉维护行业形象。

五是廉洁自律,恪守医德。弘扬高尚医德,严格自律,不索取和非法收受患者财物,不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经营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不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活动;不骗取、套取基本医疗保障资金或为他人骗取、套取提供便利;不违规参与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不倒卖号源。

六是严谨求实,精益求精。热爱学习,钻研业务,努力提高专业素养,诚实守信,抵制学术不端行为。

七是爱岗敬业,团结协作。忠诚职业,尽职尽责,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关系,互相尊重,互相配合,和谐共事。八是乐于奉献,热心公益。积极参加上级安排的指令性医疗任务和社会公益性的扶贫、义诊、助残、支农、援外等活动,主动开展公众健康教育。

4、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答: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业绩观,加强制度建设和文化建设,与时俱进,创新进取,努力提升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服务水平。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努力提高管理能力,依法承担管理责任,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切实服务临床一线。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正确行使权力,遵守决策程序,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作用,推进院务公开,自觉接受监督,尊重员工民主权利。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人事招录、评审、聘任制度,不在人事工作中谋取不正当利益。严格落实医疗机构各项内控制度,加强财物管理,合理调配资源,遵守国家采购政策,不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药品、医疗器械采购和基本建设等工作。加强医疗、护理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医疗风险管理机制。尊重人才,鼓励公平竞争和学术创新,建立完善科学的人员考核、激励、惩戒制度,不从事或包庇学术造假等违规违纪行为。恪尽职守,勤勉高效,严格自律,发挥表率作用。

5、医师行为规范。

答:遵循医学科学规律,不断更新医学理念和知识,保证医疗技术应用的科学性、合理性。规范行医,严格遵循临床诊疗和技术规范,使用适宜诊疗技术和药物,因病施治,合理医疗,不隐瞒、误导或夸大病情,不过度医疗。学习掌握人文医学知识,提高人文素质,对患者实行人文关怀,真诚、耐心与患者沟通。认真执行医疗文书书写与管理制度,规范书写、妥善保存病历材料,不隐匿、伪造或违规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不违规签署医学证明文件。依法履行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传染病疫情、药品不良反应、食源性疾病和涉嫌伤害事件或非正常死亡等法定报告职责。认真履行医师职责,积极救治,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增强责任安全意识,努力防范和控制医疗责任差错事件。严格遵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和单位内部规定的医师执业等级权限,不违规临床应用新的医疗技术。严格遵守药物和医疗技术临床试验有关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充分保障患者本人或其家属的知情同意权。

6、护士行为规范。

答: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能力和综合素质,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注重沟通,体现人文关怀,维护患者的健康权益。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正确执行临床护理实践和护理技术规范,全面履行医学照顾、病情观察、协助诊疗、心理支持、健康教育和康复指导等护理职责,为患者提供安全优质的护理服务。工作严谨、慎独,对执业行为负责。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及时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严格执行医嘱,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应及时与医师沟通或按规定报告。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完整规范书写病历,认真管理,不伪造、隐匿或违规涂改、销毁病历。

7、药学技术人员行为规范。

答: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科学指导合理用药,保障用药安全、有效。认真履行处方调剂职责,坚持查对制度,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不对处方所列药品擅自更改或代用。严格履行处方合法性和用药适宜性审核职责。对用药不适宜的处方,及时告知处方医师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对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的,拒绝调剂。协同医师做好药物使用遴选和患者用药适应症、使用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和使用方法的解释说明,详尽解答用药疑问。严格执行药品采购、验收、保管、供应等各项制度规定,不私自销售、使用非正常途径采购的药品,不违规为商业目的统方。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自觉执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8、医技人员行为规范。

答: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临床诊疗,实施人文关怀,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爱护仪器设备,遵守各类操作规范,发现患者的检查项目不符合医学常规的,应及时与医师沟通。正确运用医学术语,及时、准确出具检查、检验报告,提高准确率,不谎报数据,不伪造报告。发现检查检验结果达到危急值时,应及时提示医师注意。指导和帮助患者配合检查,耐心帮助患者查询结果,对接触传染性物质或放射性物质的相关人员,进行告知并给予必要的防护。合理采集、使用、保护、处置标本,不违规买卖标本,谋取不正当利益。

9、其他人员行为规范。

答: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增强为临床服务的意识,保障医疗机构正常运营。刻苦学习,钻研技术,熟练掌握本职业务技能,认真执行各项具体工作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严格执行财务、物资、采购等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设备和物资的计划、采购、保管、报废等工作,廉洁奉公,不谋私利。严格执行临床教学、科研有关管理规定,保证患者医疗安全和合法权益,指导实习及进修人员严格遵守服务范围,不越权越级行医。严格执行医疗废物处理规定,不随意丢弃、倾倒、堆放、使用、买卖医疗废物。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医疗数据保密制度,加强医院信息系统药品、高值耗材统计功能管理,不随意泄露、买卖医学信息。勤俭节约,爱护公物,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保持医疗机构环境卫生,为患者提供安全整洁、舒适便捷、秩序良好的就医环境。

10、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反本规范如何处理。

答: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反本规范的,由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或低聘、缓聘、解职待聘、解聘。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有关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1、新时代医疗卫生职业精神。

答: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

12、中国医学生誓词

健康所系,性命相托。

当我步入神圣医学学府的时刻,谨庄严宣誓:

我志愿献身医学,热爱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医德,尊师守纪,刻苦钻研,孜孜不倦,精益求精,全面发展;我决心竭尽全力除人类之病痛,助健康之完美,维护医术的圣洁和荣誉。救死扶伤,不辞艰辛,执著追求,为祖国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和人类身心健康奋斗终生。

13、希波克拉底誓言。

答:医神阿波罗,阿克索及天地诸神为证,鄙人敬谨宣誓,愿以自身能判断力所及,遵守此约。凡授我艺者敬之如父母,作为终身同世伴侣,彼有急需我接济之。视彼儿女,犹我弟兄,如欲受业,当免费并无条件传授之。凡我所知无论口授书传俱传之吾子,吾师之子及发誓遵守此约之生徒,此外不传与他人。我愿尽余之能力与判断力所及,遵守为病家谋利益之信条,并检束一切堕落及害人行为,我不得将危害药品给与他人,并不作此项之指导,虽然人请求亦必不与之。尤不为妇人施堕胎手术。我愿以此纯洁与神圣之精神终身执行我职务。凡患结石者,我不施手术,此则有待于专家为之。无论至于何处,遇男或女,贵人及奴婢,我之唯一目的,为病家谋幸福,并检点吾身,不做各种害人及恶劣行为,尤不做诱奸之事。凡我所见所闻,无论有无业务关系,我认为应守秘密者,我愿保守秘密。倘使我严守上述誓言时,请求神祇让我生命与医术能得无上光荣,我苟违誓,天地鬼神共殛之。

1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对事业单位从业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处理(节选)


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三章,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或者社会保险基金的;
(三)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改变收费项目的范围、标准和对象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五)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
(六)在招标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七)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利用专业技术或者技能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利诱、威胁或者误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利用权威、地位或者掌控的资源,压制不同观点,限制学术自由,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五)在申报岗位、项目、荣誉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六)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制造、传播违法违禁物品及信息的;
(二)组织、参与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的;
(三)吸食毒品或者组织、参与赌博活动的;
(四)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
(五)包养情人的;
(六)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等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行为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15、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卫生计生单位可以接受以下公益事业捐赠:
(一)用于医疗机构患者医疗救治费用减免;
(二)用于公众健康等公共卫生服务和健康教育;
(三)用于卫生计生人员培训和培养;
(四)用于卫生计生领域学术活动;
(五)用于卫生计生领域科学研究;
(六)用于卫生计生机构公共设施设备建设;
(七)用于其他卫生计生公益性非营利活动。
第六条  卫生计生单位不得接受以下捐赠:
(一)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二)涉及商业营利性活动;
(三)涉嫌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
(四)与本单位采购物品(服务)挂钩;
(五)附有与捐赠事项相关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科研成果、行业数据及信息等权利和主张;
(六)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环保等标准和要求的物资;
(七)附带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
(八)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九)任何方式的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十)承担政府监督执法任务机构,不得接受与监督执法工作有利害关系的捐赠。
第七条  卫生计生单位应当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管理作为单位领导班子集体或内部民主议事会议研究决策事项。
第八条  卫生计生单位应当明确承担捐赠组织协调管理的牵头职能部门,负责管理日常事务(以下简称捐赠管理部门)。
第九条  公益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经社会团体书面授权可以代表社会团体接受捐赠收入,不得自行接受捐赠收入。
第十条  捐赠人向卫生计生单位捐赠,应当由单位捐赠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卫生计生单位其他内部职能部门或个人一律不得直接接受。
第六章  捐赠财产使用管理
第三十二条  受赠单位应当尊重捐赠人意愿,严格按照本单位宗旨和捐赠协议约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不得用于营利性活动。
捐赠协议限定用途的捐赠财产,受赠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书面同意。
第三十三条  受赠单位应当根据捐赠协议和使用原则,按照优化配置、提高效率的原则,统筹协调,汇总编制年度捐赠财产使用方案和执行计划,报单位领导集体或内部民主议事会议研究审定。
第三十四条  受赠单位捐赠财产使用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审定批准的捐赠财产使用方案和执行计划。
受赠单位捐赠管理部门、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捐赠财产使用管理。
第三十五条  货币捐赠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捐赠协议限定用途的,受赠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责、宗旨和捐赠协议约定内容,制订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参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明确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和支出审核审批程序和权限等。
(二)捐赠协议未限定用途的,受赠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使用范围,结合本单位职责或宗旨开展公益活动,并严格执行单位统一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受赠单位以政府名义接受未限定用途的货币资金,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要求,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及时足额上缴同级国库。
(四)受赠单位不得支付与公益活动无关的费用。
(五)受赠单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应当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或内部民主议事会议决定。
(六)受赠事业单位不得用捐赠财产提取管理费,不得列支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等;受赠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业务主管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除捐赠协议约定外,不得用捐赠财产提取管理费和列支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支出;受赠基金会相关支出应当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
(七)受赠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八)受赠单位应当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降低活动成本。
第三十六条  非货币捐赠财产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捐赠协议限定用途的,受赠单位应当按照捐赠协议约定内容,制订财产使用管理办法,明确管理责任、使用范围和使用流程。
(二)捐赠协议未限定用途的,受赠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使用范围,结合本单位职责或宗旨开展公益活动,并严格执行本单位统一的资产管理规定,合理安排财产使用,提高使用效率。
(三)受赠单位不得用于开展非公益活动。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卫生计生单位公益事业捐赠作出突出贡献的捐赠人予以鼓励和表扬。
第五十二条  卫生计生单位应当主动接受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依法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卫生计生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经征求捐赠人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捐赠财产交由其他宗旨相同或相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管理,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予以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6、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服务中索要和收受回扣、“红包”行为的处理规定(试行)


答: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人员的从业行为,坚决制止收受回扣、“红包”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卫生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收受回扣是指医疗卫生单位或医疗卫生人员在经济往来或执业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给予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红包”是指医疗卫生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以各种名义收受患者的钱物或者牟取的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三条  严禁医疗卫生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各种名义接受回扣、“红包”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拒收不成者,要及时报告,并于三日内上交医院指定部门,由指定部门退还或作妥善处理。对逾期不报告、不上交的,视同收受处理。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加重处理:

(一)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回扣的;

(二)索取“红包”或回扣的;

(三)收受“红包”、回扣已被处理后再犯的;

(四)收受“红包"、回扣,给单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条  收受回扣、“红包”,数额不满1000元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其中情节轻微的,可免予行政处分;数额在10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给予行政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数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4000元的,给予行政严重警告处分;数额在4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给予行政撤销职务处分。数额在5000元以上未受到法律制裁的,除给予行政处分外,按照《执业医师法》第37条规定,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在处理收受回扣、“红包”行为时,除根据违纪金额标准外,还应考虑其他情节。

对存在上述行为的医疗卫生人员,可同时给予通报、待岗处理,是共产党员的,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第六条  凡收受回扣、“红包”数额在1000元及以下,有索取等恶劣行为或屡犯的,除按照本规定第五条处理外,在年度考核中定为不合格。数额在1000元及以下、情节轻微、平时工作表现好,在年度考核中难以确定等次的人员,可先予以告诫,期限为三至六个月。告诫期满有明显改进的,可定为合格等次;仍表现不好的,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七条  医疗卫生单位或科室等以集体名义发放回扣的,根据个人所得和所起的作用,追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回扣、“红包”的不当收益,全部没收。

第九条  本规定中的款额包括两年内多次收受或发放回扣、“红包”的累计数。

第十条  医疗卫生单位在与药品、设备、一次性卫生材料、试剂以及其他物资生产商或供应商签订合同时,必须载有“禁止生产供应商用回扣手段腐蚀、贿赂医疗卫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如有违反,医疗卫生单位可以终止履行合同”的条款,经查实违反的,由生产商或供应商负违约责任。该企业三年内不得参与全省范围内医疗机构药品招标采购竞投标,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商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违规企业作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  收受回扣、“红包”等医德医风问题情况严重的医院,不得申报基本现代化医院;不得评为先进单位;在等级医院评审中,实行单项否决;已评定等级的,降低直至撤销等级;并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行风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各医疗卫生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处罚内容可包括:在编在职人员待岗、延迟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年限、降聘专业技术职务、调岗,扣发奖金,聘用人员解聘、进修人员退回、临时合同人员解雇,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等。

第十三条  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医疗卫生单位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监督,如果发现公立医疗卫生单位未按本规定执行的,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直接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驻苏部队、武警部队向社会开放的医疗单位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原有规定如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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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邳州市中医院宣传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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