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正式启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2. 2018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通告》,督促各类涉黑涉恶人员认清形势,主动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3. 根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需要,中央成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由中央政法委牵头,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政法委。
4. 此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期3年,即从2018年1月起至2020年底结束。三年的工作重点分别是:2018年,严态势,营造人人喊打的氛围;2019年,攻案件,提升群众满意度;2020年,建机制,取得压倒性胜利。
5.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意义重大,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
6.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绝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专项行动,而是一场事关治乱兴衰的战略之举。
7. 黑恶势力是社会毒瘤,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
8. 只有坚决扫除黑恶势力,老百姓才能安居、安业、安心,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才能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9. 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是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的治本之策、关键之举。
10.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要把打击锋芒始终对准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
11. 此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要与反腐败结合起来,与基层“拍蝇”结合起来,坚决打掉黑恶势力“关系网”和“保护伞”。
12.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扫除的是黑恶势力,净化的是政治生态,赢得的是党心民心,夯实的是执政根基。
13. 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具备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四个特征。
14. 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主要包括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15. 恶势力犯罪集团表现特征为: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
16. 对黑恶势力的“保护伞”一定要依法查办。黑恶势力“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国家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将依纪依法追究党纪政务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民或者个人以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名义捏造事实,对办案人员进行诬告、陷害、打击报复的,也要受到法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