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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抗癌药专项集中采购工作方案公布


9月25日,浙江卫计委发布《关于征求〈浙江省抗癌药专项集中采购工作方案〉意见的通知》。通知显示,按照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的工作要求,2018年底前完成抗癌药的专项集中采购工作,实现省药械采购平台在线交易,供医疗机构采购使用。

其中,已在浙江省在线交易的产品,以在线交易价格为基础,按照其降税幅度(不少于4%)设定参考价,报价低于参考价且报价降幅大于等于平均降幅(本次集中采购所有已在浙江省在线交易投标产品降幅的算术平均值)的60%,即为拟中标产品,列入拟中标目录;不同意以参考价供货或报价降幅小于平均降幅60%的,即为非中标产品,停止其在线交易资格。

报价同时不得高于全国(除广东、福建、重庆、军区外)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或挂网采购最低价。目前,江西、山东、四川等省市均已出台相关抗癌药专项集中采购工作方案。

以下为通知原文:

关于征求《浙江省抗癌药专项集中采购工作方案》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对抗癌药专项降价的决策部署,切实减轻癌症患者的费用负担,依据《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抗癌药省级专项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8〕4号)要求,我委起草制订了《浙江省抗癌药专项集中采购工作方案》,经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会议审议通过后,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时间:2018年9月25---10月9日。

欢迎相关单位或个人提出意见和建议。请在公示期内,将意见或建议发至邮箱、传真或书面邮寄至我委药政处。

邮箱:zjwstyxc@126.com

传真:0571-87709373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216号

单位名称:浙江省卫生计生委药政处

邮编:310006

浙江省抗癌药专项集中采购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对抗癌药专项降价的决策部署,保障癌症患者临床用药需求,切实减轻癌症患者的费用负担,依据《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抗癌药省级专项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8〕4号)要求,并与我省2014年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相衔接,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工作目标。实施抗癌药专项集中采购工作,是在国家降低关税和增值税的基础上,降低抗癌药品的价格,真正让利于患者,满足群众的用药需求。

主要任务。按照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的工作要求,2018年底前完成抗癌药的专项集中采购工作,实现省药械采购平台在线交易,供医疗机构采购使用。

基本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降低抗癌药品的价格,确保临床供应,保障癌症患者临床用药需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采购工作程序合规,流程透明,接受各方监督。坚持市场机制和政府作用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在价格发现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的政策引导作用。

二、专项采购范围和方式

专项采购范围。此抗癌药专项集中采购的品种范围,是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降低药品进口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2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公布的目录所涉产品。其中,2015年国家药品价格谈判,2017年、2018年国家医保目录准入谈判涉及的药品及我省大病保险特殊药品谈判品种等除外。具体采购目录详见采购公告。

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挂网采购。

采购方式。坚持“双信封”的评审。在质量优先、价格合理、性价比适宜、经济技术标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商务标的评审。

采购周期。本次专项集中采购是对我省抗癌药品采购工作的有效补充,中标产品与目前在线交易产品的采购周期同步。

中标企业必须确保药品质量,保障中标产品及时足量供应。

本次专项采购的药品应严格执行“两票制”管理要求。

三、投标企业及其产品的确认

1、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依据本实施方案,发布采购公告。

2、参与本次集中采购投标的主体(即投标企业)必须是药品生产企业(供应紧张药品除外)。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产品的商业公司、进口及港、澳、台地区产品境内总代理(无境内总代理商的,应为从境外取得浙江省代理授权的唯一代理商)可视同生产企业。

四、经济技术标

在我省药械采购平台中在线交易的产品,视同为已通过资质审查,经济技术标合格。其他产品,在投标前,需递交相关资料到采购中心,进行药品基础库信息填报维护等工作,通过资质审查,亦视同为经济技术标合格。

五、商务标

经济技术标合格的产品入围商务标评审。

1、已在我省在线交易的产品,以在线交易价格为基础,按照其降税幅度(不少于4%)设定参考价,报价低于参考价且报价降幅大于等于平均降幅(本次集中采购所有已在我省在线交易投标产品降幅的算术平均值)的60%,即为拟中标产品,列入拟中标目录;不同意以参考价供货或报价降幅小于平均降幅60%的,即为非中标产品,停止其在线交易资格。

报价同时不得高于全国(除广东、福建、重庆、军区外)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或挂网采购最低价。

其中, 在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降低药品进口关税后,主动申请并已在我省降低了在线交易价格的抗癌药,可在报价后做相应地抵扣。

2、不在我省在线交易但参加过我省2014年药品集中采购的产品,取当时设定的参考价下降至少7%的价格和按现全国(除广东、福建、重庆、军区外)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或挂网采购最低价下降至少10%的价格两者之低值,做为该产品的控制价。报价符合要求的产品,列入拟中标目录。

3、不在我省在线交易,也未参加过我省2014年药品集中采购的产品,按现全国(除广东、福建、重庆、军区外)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或挂网采购最低价下降至少10%的价格为其控制价。报价符合要求的产品,列入拟中标目录。

4、不在我省在线交易,也无全国(除广东、福建、重庆、军区外)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或挂网采购最低价的,在我省药店零售最低价的基础上下降至少40%为控制价,报价符合要求的产品,列入拟中标目录。

5、报价为该产品的实际供货价格,其中包含配送企业的配送费用。价格货币为人民币(单位:元),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6、省药械采购中心将组织专家对拟中标目录进行评估,以确保临床用药需求。

7、拟中标目录经公示后,即为中标目录。

六、其它

1、建立价格联动机制。定期全国(除广东、福建、重庆、军区外)药品集中采购的中标价格进行梳理,实行价格联动。具体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2、投标企业在集中招标和采购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串标、围标、蓄意抬高价格或以低于药品成本价格恶意竞争,中标后拒不签订合同,供应假劣药品,未按合同规定及时配送供货等,按有关规定纳入不良记录,暂停该企业所有产品在线交易资格。自暂停之日起两年内不接受其任何产品参加我省药品集中采购,各医疗机构两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采购其产品,并中止原签订的购销合同。

3、中标产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等其它未尽事宜,包括但不限于配送、结算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内容来源:新浪医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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