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餐饮消费者的转基因食品知情权保护
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范龙龙
20世纪80年代人类生物科学技术发展历史上首次出现了转基因技术,世界上诞生了第一个含有抗生素抗性基因的转基因生物——转基因烟草。它的出现标志着人类对现代生物技术的利用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之后,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全世界已经研究成功的转基因植物估计超过35科120种,涉及粮食作物、蔬菜、水果和林木等。
我国共批准发放7种转基因作物安全证书,分别是耐储存番茄、抗虫棉棉花、改变花色矮牵牛、抗病辣椒、抗病番木瓜、转植酸酶玉米和抗虫水稻。但实现大规模商业化生产的只有抗虫棉和抗病毒木瓜,抗病辣椒和耐储存番茄在生产上没被消费者接受,故未实现商业化种植,而抗虫水稻和植酸酶玉米没完成后续的品种审定,未进行商业化种植。此外,进口用作加工原料的转基因作物有大豆、玉米、棉花、油菜和甜菜5种,其中转基因大豆数量最多。这些大豆主要进入榨油厂作为食用油的加工原料。
相对于转基因植物的迅速发展而言,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一直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和意见。而消费者最为关注的就是转基因食品的安全问题。国家首次提出对转基因农作物及加工的制品进行知情权告知是《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5月23日 国务院令第304号)。该条例的第二十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有明显的标识。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由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负责标识;未标识的,不得销售。经营单位和个人在进货时,应当对货物和标识进行核对。经营单位和个人拆开原包装进行销售的,应当重新标识。第二十九条规定,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应当载明产品中含有转基因成分的主要原料名称;有特殊销售范围要求的,还应当载明销售范围,并在指定范围内销售。
之后的2001年12月11日卫生部公布了《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该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食品产品中(包括原料及其加工的食品)含有基因修饰有机体或/和表达产物的,要标注"转基因XX食品"或"以转基因XX食品为原料"。转基因食品来自潜在致敏食物的,还要标注"本品转XX食物基因,对XX食物过敏者注意"。第十七条规定,转基因食品采用下列方式标注:(一)定型包装的,在标签的明显位置上标注;(二)散装的,在价签上或另行设置的告示牌上标注;(三)转运的,在交运单上标注;(四)进口的,在贸易合同和报关单上标注。第十八条规定,转基因食品的标签应当真实、客观,不得有下列内容:(一)明示或暗示可以治疗疾病;(二)虚假、夸大宣传产品的作用;(三)卫生部规定的禁止标识的其他内容。现行的《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我们在对餐饮行业进行的检查中发现,使用转基因大豆油的现象十分普遍。而当询问经营者是否对使用转基因大豆油作为餐饮加工原料的情况告知消费者,商家都表示没有告知过。虽然大豆油加工企业都已经按照法律的要求在大豆油的包装上如实标注了转基因大豆。但餐饮消费者却不可能在消费过程中到经营者的后厨查看使用的是不是转基因食用油。如果经营者不告知,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无法得到保障的。
那么,餐饮行业的经营者是否具有告知消费者使用转基因食用油的法定义务呢?实务中存在一定的争议。有观点认为,《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关于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的规定针对的是以转基因农作物为原料加工的食品。即用转基因大豆加工成的大豆油应当标注转基因,而不应当包括利用转基因大豆油作为原料加工成的菜肴。
我们认为,《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关于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的规定,其立法本意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转基因食品消费知情权和选择权。而且,这一条款的制定是沿袭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章关于转基因食品知情权告知的有关规定。转基因食品告知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是在转基因食品安全性存在争议的情况下,赋予消费者的安全权、选择权的前提条件。没有知情权就没有选择权。因此,餐饮行业的经营者同样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履行转基因食品的告知义务。包括使用转基因食用油加工其他食品的经营者都应当依据该法履行告知义务。
餐饮企业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本单位转基因原料使用情况,从而确保其履行法定的告知义务,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