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特殊慢性病医保政策及申办流程
一、病种范围及待遇
门诊医保特殊慢性病分为两类,共有30种。
一类病种:8种
1.恶性肿瘤;
2.系统性红斑狼疮;
3.再生障碍性贫血;
4.帕金森氏综合症;
5.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6.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
7.地中海贫血(含输血);
8.血友病。
二类病种:22种
1.精神病;
2.高血压病;
3.糖尿病;
4.结核病;
5.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梗、搭桥术、支架植入术后);
6.慢性心功能衰竭(心脏合并心功能不全Ⅱ级以上);
7.慢性房颤;
8.心肌病(原发性);
9.慢性肝炎;
10.慢性支气管炎;
11.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12.慢性支气管哮喘;
13.肝硬化;
14.慢性肾病;
15.脑卒中后遗症;
16.癫痫;
17.重症肌无力;
18.血吸虫病;
19.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
20.痛风;
21.股骨头坏死;
22.艾滋病。
以上30种病种可办理门诊特殊慢性病,但必须符合《赣州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鉴定标准(试行)》方可,敬请广大城乡居民朋友理解配合。
报销比例:一类、二类门诊特殊慢性病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为60%。其中,年度最高基金支付限额一类与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统一为10万元;二类为5000元。
二、办理时间、地点、所需材料及申报程序
1.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周六上午8:00-12: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申报材料:参保人员携本人医保卡,及按《赣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鉴定标准(试行)》的规定提交能证明相关疾病的证明资料(如二级以上医院近期住院小结或近三年的门诊病历;近期的检验检查报告单等,如果现有检查材料不能认定的还需配合进一步检查)。
3.鉴定受理部门与具体流程:
三、费用报销
1.可享受待遇的就诊机构:从2018年元月1日起,经县医保局批准后的县内门诊特殊慢性病人员,从批准的次月1日起,既可在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就诊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也可到参保地乡镇卫生院就诊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
2.用药诊疗范围:按《赣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用药诊疗范围(试行)》的规定执行。
3.费用结算:门诊特殊慢性病除异地安置人员及恶性肿瘤、红斑狼疮、生长激素缺乏症、器官移植抗排异等个别当地不能诊治的慢性病门诊费用可进行零星报销外(将县外就诊的门诊发票原件和费用清单带回所在乡镇卫生院申报医药费报销),其他的一般门诊特殊慢性病实行在县内定点医院直接刷卡报销,原则上不能进行零星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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