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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乌县城乡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及健康扶贫“四道医疗保障线”“一站式服务”办理须知》(一)



 一、城乡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贫困人口疾病医疗补充保险、城乡医疗救助等政策摘要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1、个人参保缴费标准:2017年个人缴费标准为150元。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城镇低收入家庭中的未成年人和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已失业又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14类退役士兵及其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

    2、医疗待遇:

   1)门诊医疗待遇:

    城乡居民门诊医疗待遇分别通过家庭门诊账户和特殊慢性病门诊统筹等形式予以保障。

    家庭账户门诊统筹。2017年按个人缴费标准60%的比例(即90元/人)建立。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城乡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费用及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账户余额不得提取现金,可结转、可继承。

    特殊慢性病门诊统筹。特殊慢性病分为二类,一类病种为:7种,分别为1)恶性肿瘤;(2)系统性红斑狼疮;(3)再生障碍性贫血;(4)帕金森氏综合症;(5)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6)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7)地中海贫血(含输血)。二类病种为:23种,分别为(1)精神病;(2)血友病;(3)高血压病;(4)糖尿病;(5)结核病;(6)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梗、搭桥术、支架植入术后);(7)慢性心功能衰竭(心脏合并心功能不全Ⅱ级以上);(8)慢性房颤;(9)心肌病(原发性);(10)慢性肝炎;(11)慢性支气管炎;(12)慢性阻塞性肺疾病;(13)慢性支气管哮喘;(14)肝硬化;(15)慢性肾病;(16)脑卒中后遗症;(17)癫痫;(18)重症肌无力;(19)血吸虫病;(20)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21)痛风;(22)股骨头坏死;(23)艾滋病。一类、二类门诊特殊慢性病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为60%。其中,年度最高基金支付限额一类与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统一为10万元;二类为5000元。

    2)住院医疗待遇:

    起付标准:一级(除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妇幼保健院外的县内所有)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包括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妇幼保健院)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含市人民医院、附属医院、黄塘医院)医疗机构600元;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及其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县内一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设起付线。

    报销比例:一级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80%,三级医疗机构60%;赣州市统筹地区外转院50%。

    最高累计支付限额:统筹基金政策范围内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

    (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

1、保障对象:己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

2、筹资标准:2017年度为40元/人,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以后年度随市级统筹标准执行。

3、保障范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内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给予一定补偿。

    4、补偿标准:

    1)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贫困人口降为5万元),即: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纳入大病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支付比例:统筹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90%,转统筹地区外就诊80%,在一个结算年度封顶线为25万元。

   2)城乡居民二次补偿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累计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医疗费用超过18000元的部分(贫困人口降为6000元),按50%的比例由大病保险基金支付,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③未成年人意外伤害门诊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未成年人意外伤害门诊费用达到50元以上部分,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80%(其中未成年人注射狂犬疫苗费用每例最高支付限额为130元),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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