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国开展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
全市法院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部署要求,在党委坚强领导和上级法院科学指导下,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取得了初步成效,实现各项工作稳定向前推进。
一、依法从重从快宣判一批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在全社会迅速形成声势
全市法院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突出打击重点,主动聚焦黑恶势力犯罪突出的重点地区、行业、领域,重点打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涉及威胁政治安全、把持基层政权、强揽工程等11类黑恶势力犯罪,将打击的矛头始终对准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及其“保护伞”,确保打准、打狠、打出声威和实效。充分运用财产刑、资格刑等多种手段,摧毁黑恶势力犯罪的经济基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确保依法从重从快、除恶务尽、办成铁案。
截止目前,全市法院共受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2件,宣判1件9人;共受理恶势力犯罪案件10件,宣判6件23人。共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7人,重刑率为21.88%,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重刑率大幅高于普通刑事案件的重刑率。审结案件中,累计判处财产刑19人,其中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1人;并处罚金19人,罚金总额147.3万元。
二、严格坚持法定标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不人为拔高,也不降格处理
全市法院在审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等刑法原则,无论从严,还是从宽,均严格坚持法治原则和依法办案,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的界限,做到“严不失其格,宽不失其度”,确保对每一名被告人公正对待和公正裁判。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及其他骨干成员依法从严惩处。对黑恶势力的一般成员,确有自首、立功等法定情节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对于作用较小、主观恶性不深的成员,具有初犯、偶犯等酌定情节的,依法酌情从宽处理;对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确保实现刑罚效果最大化,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截止目前,全市法院有5起案件中的6名被告人构成自首、8名被告人认定为从犯,对符合法定缓刑条件的8名被告人依法适用了缓刑。
三、坚持人权保障,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
全市法院在审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牢固树立人权保护理念,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强化程序意识和证据规则,认真落实“三项规程”,在案件受理、庭前会议、开庭审理、诉讼参与人阅卷、案件宣判、送达、执行等各个环节都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切实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各项诉讼权利。
四、健全完善配合协作机制,确保形成工作合力
中院与市检察院、市纪委监委分别联合制定下发了加强协作文件,同时积极与公安机关沟通协调,依托联席会议、重大案件会商等机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加大对涉黑涉恶案件的线索排查、移交工作,全市法院通过办理案件和信访等渠道,共收集涉黑涉恶案件线索13条,已按有关规定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结合审理案件,提出司法建议2条。加强与宣传部门对接,及时通报庭审情况,确保舆论正面积极、弘扬正气,扩大打击效果,营造扫黑除恶的浓厚社会氛围。
下一步,全市法院将进一步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委的部署要求,忠实履行审判职责,牢牢掌握工作主动权,以“零容忍”的态度,出重拳、下重手,迅速形成对黑恶势力犯罪的压倒性态势。
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为当前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压紧压实主体责任,由院长作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刑事审判的院领导作为直接责任人,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推进。
进一步坚持问题导向,做好督导督查工作,对照中央督导组提出的督导要求、督导重点等,查漏补缺,提升标准。
进一步提升审判质效。切实强化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和权利保障意识,认真执行“三项规程”,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原则和制度,既确保黑恶势力犯罪受到严惩,又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对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依法处理、及时督导、严格把关。在党委领导和上级法院指导下全面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进一步加强与侦诉部门协调沟通,在查清犯罪事实、打牢证据基础前提下,统一认识、解决分歧、准确适用法律,确保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