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管理考核政策法规
(节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二条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在扶贫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扶贫脱贫、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五)有其他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
第八十三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
(2007年1月4日印发·中组发〔2007〕2号)
第十六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十八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四)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十九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2014年4月25日印发·国务院令第652号)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令
第18号
2012年8月22日印发)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不服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
……
(四)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六)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海南省“庸懒散奢贪”行为问责办法(试行)
(2013年7月2日印发·琼办发〔2013〕21号)
第五条 具有下列“庸懒散奢贪”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十一)对上级布置的工作任务,消极应付,措施不力,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或按标准完成,影响工作推进,或者工作中懒政怠政,挑肥拣瘦、拈轻怕重,拒不承担组织分配的工作的;
(十五)上班时间无故迟到、早退,不按规定请销假,中途擅自脱岗,或者打麻将、玩游戏、上网聊天、研究彩票、炒股和外出喝茶、购物以及从事其他与工作无关活动,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十六)长期不上班或者逾假不归、在编不在岗、“吃空饷”的;
(十七)工作岗位在基层,工作日吃住回城,当“走读”干部,贻误工作的。
海南经济特区禁毒条例
(2010年3月25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五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开除公职;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聘或者开除,并依法取消其教师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强迫、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器具或者其他便利的。
澄迈县行政问责暂行办法
(2015年8月4日印发·澄府办﹝2015﹞176号)
第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行政问责:
(一)对上级机关的决策和部署执行不力,影响政令畅通的;
(六)对涉及群众合法利益的问题能够解决但不及时解决,或者对正常信访事项、群众合理诉求受理及解决不及时,导致集体、重复、越级上访的;
(十三)工作态度恶劣、语言粗俗、态度生硬、行为粗暴,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四)违反工作纪律,工作懈怠,纪律涣散,在工作期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五)对应当履行的职责,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
转自:澄迈廉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