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2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宪法法律委副主任委员丛斌在汇报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修改情况时说,制定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对于保障和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发展医疗卫生事业,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高公民健康水平,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推进医疗资源下沉
为进一步推进医疗资源下沉,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强化基层、筑牢网底。草案二审稿作出如下修改:在总则中明确国家采取多种措施,优先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提高基层服务能力;增加规定,国家加强以县级医院为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和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的建设;增加规定,执业医师晋升为副高级技术职称的,应当有累计一年以上在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经历。
中国卫生法学会学术委员会主任、中南大学法学院院长陈云良说,目前突出的医疗问题是大医院人满为患,医生不堪重负,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可罗雀。草案二审稿针对推进医疗资源下沉作出的修改,有助于解决目前“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加强医卫人才队伍建设
有的常委会委员、代表、社会公众提出,医疗卫生人员是医疗卫生事业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应当加强对医疗卫生人员的培养和保障。为此草案二审稿作出修改:增加规定,国家发展医学教育,完善适应医疗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的医学教育体系,大力培养医疗卫生人才;明确国家以建成的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合理规划与设置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省级区域性医疗中心,培养高层次的医疗卫生人才;增加规定,对从事传染病防治和精神卫生工作以及其他在特殊岗位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适当的津贴。
目前,院校教育规模与毕业后医学教育的岗位数量与结构不匹配;毕业后医学教育规模、结构与医疗卫生服务岗位实际需求统筹调控机制缺失,医学教育与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不相适应。首都医科大学副校长王松灵建议有效加强医学学术型人才的培养,在国家研究生培养规划中加大临床医学研究生的招生计划数量和比例,加强临床医学应用型人才培养与医疗服务岗位需求统筹协调,建立医学教育和卫生服务体系相协调和互动机制,将院校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纳入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充分体现“三医联动”
有的常委会委员、部门和地方提出,草案应充分体现“三医联动”,充实医保、医药方面的内容。同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正在推进之中,有些需要进一步总结实践经验,如分级诊疗制度、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模式和医联体目前尚在探索中,建议法律规定得原则一些。
为此,草案二审稿作出修改:一是明确医疗保障、中医药、药品等主管部门的职责;二是明确“国家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模式,将“建立协同联动的医联体”修改为“因地制宜建立协同联动的医疗服务合作机制”;三是完善基本药物制度,明确国家遴选适当数量的基本药物品种,满足疾病防治基本用药需求;四是鼓励药品创新,明确国家鼓励研究和创新新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研究、开发新药的合法权益;五是加强药品价格监管,明确国家依法查处价格垄断和价格欺诈、恶意压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六是完善医保资金保障,明确国家依法多渠道筹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七是加强医保监管,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等违法行为,规定相应法律责任。
增加疫苗管理相关规定
根据党中央关于完善疫苗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则的精神,针对长春长生问题疫苗案件暴露的突出问题,草案二审稿建议增加规定:一是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应当严格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生产,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保证安全有效;二是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应当依法报告,并配合有关单位督促其监护人在儿童入托、入学后及时补种;三是国家加强对药品的管理,建立药品全程追溯制度,保证药品质量安全,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疗效和反应进行监测,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应当及时向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药品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四是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强调医德医风建设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提出,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应当从法律制度上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和医德医风建设,维护医疗秩序,完善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机制。草案二审稿建议增加规定: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对医疗卫生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其医疗卫生服务质量负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秩序;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医疗卫生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记者 王比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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