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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03 证券简称:以岭药业 公告编号:2018-060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公告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根据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会计政策变更情况具体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1、会计的政策变更原因及内容
2018年6月15日,财政部发布《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相关要求,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适用于2018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按照上述通知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要求,公司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2、变更前采用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报表格式执行财政部于2017年12月25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
3、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对相关业务和报表格式,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为财政部2018年6月15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变更日期
根据规定,公司于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二、本次变更会计政策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2018年1-9月财务报表,此项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对2017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及2017年度利润表进行相应调整,具体如下:
2017年度财务报表受重要影响的报表项目和金额
三、审批程序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就此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由本公司董事会进行批准,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国家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能够更准确、公允地反映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独立董事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规定和要求,对公司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新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六、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更能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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