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督促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食品安全自查,2018年10月25日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生产司在浙江省杭州市召开“食品安全自查监督管理办法研讨会”。与会代表结合食品生产监管工作实际,围绕食品安全自查“谁来查、查什么、怎么查”等问题展开了深入讨论,对制定完善食品安全自查监督管理办法提出了意见建议。会议还听取了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新希望双峰乳业有限公司、嘉吉中国粮油等10多家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汇报和意见建议。
食品生产企业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是食品安全法的具体规定,是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也是提高食品生产加工行业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的重要抓手。
食品安全自查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结合食品安全管理状况和所生产的食品,制定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以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及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标准以及生产许可条件要求。
食品安全自查的时间和频次,应当结合自身生产情况和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确定。
对于自查发现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以保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活动,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符合相关食品安全要求后方可恢复正常生产活动。
通过食品安全自查,企业可快速发现生产安全隐患,降低安全事故风险,预防问题食品的生产经营,追踪食品的流向,切断安全隐患源头,消除危害并减少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