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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疯!一个县招标要1亿保证金,还要10月帐期!



又现天价保证金,还要10月帐期,药品生意太不好做了!

 

近日,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的一则招标公告震惊了医药圈,原因无他,11月2日,这个县城的药品和耗材的配送企业进行招标,二次议价已经属于常态,暂不细说,但是要求的保证金却实在惊人,需要1个亿。


公开资料显示,平江县是属于国家级贫困县,旅游是其主要经济收入来源之一,在全国奔小康目标下,已经定下了今年年底摘掉贫困县帽子的目标。

 

作为药品招标,定何种招标条件属于招标方自由,但,业界更为担心的是,中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平江县的做法是否会成为经济不发达地区的标配:零差率等医改政策的执行后,地方政府必须加大对医药卫生事业投入,如果政府财政不足以支撑,这部分压力是否都会转移到医药行业身上,给医药行业带来沉重的资金压力。

 

除了天价保证金外,降价后,还对外资药、合资药以及生物制品进行限额,超额打折支付,这种做法会不会也像天价保证金一样称为标配?


还要求10个月帐期


除了要求天价保证金外,平江县在招标文件中还要求10个月帐期:

 

医疗机构可以动态保持连续10个月的实际应支付货款暂不结算,同时根据动态保持连续10个月的应支付货款额度,相应等额退还质保金,但当连续10个月的应支付货款大于7000万元时,质保金只退还7000万元。若因企业违约被扣减质保金,致使质保金低于退还7000万元后的余额,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补足至退还7000万元后的余额。

 

按照国家要求,医院必须要在3个月内给付账款,浙江等经济发达地区出台新政,甚至又1个月给予药款。显然,10个月的帐期这是当地政府通过招标文件给当地医院争取到的。

 

但,对于公司来说,又是1个亿的保证金,又是10个月的帐期,还有对配送公司的严苛要求,不得不说,要争取到一个县的市场,企业要付出财务代价实在巨大。


降价外,进口药、合资药、生物药限额使用

 

作为统一招标,平江县还要求:

 

1、进口药品4%、中外合资企业生产的药品6%,生物制品5%,精神病专科用药10%,其他药品20%。


2、高值耗材20%,检验(试剂)类耗材50%,检查(影像)类耗材30%,血透耗材35%,其他医用耗材10%。

 

同时,平江县文件还规定:

 

为防止利益促销进口药、合资药、生物制品,这三类药品在乡镇卫生院的总采购额超过5%、在县级医院超过15%的,超出部分均按其他药品计算总价折扣。

 

也就说,如果是因为不合规的推荐,超出额度限制多采用外资药、合资药还有生物制品,医院只会按照其他药品(此处应是同类仿制药)计算价格进行支付,并不额外进行支付。

 

文件同时还规定,如果是因为医疗机构的原因超出使用,则必须经过审批和公示:

 

为防止医疗机构故意超出控制比例采购,损害配送企业正当利益,因医疗机构真实临床医疗需要,超出控制比例采购进口药品、中外合资企业生产药品、生物制品的,应先报县卫计局审批,并向社会公示1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尤其潜在竞争企业)的监督;超出控制比例部分的采购额仍按约定比例降价,不要求企业相应增加降价幅度。

 

降价和限额之下,外资药、合资药还有生物制品的市场将会大大受限。未来,大大限制外资药、合资药也会称为贫困地方市场标配吗?

 

附:





附:


平江县公立医疗机构组团公开竞争选择药品耗材集中采购配送合作企业的公告


为在有效保障供应的前提下降低药品耗材虚高价格、降低公立医疗机构医药采购廉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国家卫健委等9个委部局联合下发的《2018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要点》(国卫医函〔2018〕186号)、《湖南省医改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纪要》(湘府阅〔2016〕65号)等法律文件规定,结合2016年县妇幼和2017年二人民医院、四人民医院、南江镇中心卫生院试点集中采购正反经验,近一年多深入市场调查摸底,以及最近与医药配送业务量全国排名靠前的相关规模化、现代化、专业化配送企业集团控股51%以上的(岳阳)子公司谈判初拟方案(谈判内容已及时向目前在平江县公立医疗机构有配送业务的企业公开,欢迎参与竞争谈判),现就公开竞争选择药品耗材集中采购配送合作企业公告如下:


一、集中采购主体(即组团公立医疗机构)


第一批次:二人民医院(含已合并的长寿镇中心卫生院)、四人民医院(含县中医院搬入新院前委托该院采购的药品耗材)、南江镇中心卫生院(含该院托管的上塔市镇卫生院、板江乡卫生院)和城关、三阳、安定、福寿山、三市、加义、龙门、木金、虹桥、石牛寨、梅仙、大洲、童市、三墩、瓮江、浯口、余坪、岑川、伍市、向家等乡镇卫生院及其中部分乡镇卫生院所辖非法人分院。


县中医院自搬入新院后其采购业务纳入本次集中采购范围。


第二批次:妇幼保健院现有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合同到期后,在不违反原合同关于合同到期后处理约定的前提下,采购业务并入本次集中采购范围(在本次公开竞争选择的企业符合要求自动续约的前提下)。


二、本次集中采购药品耗材范围及相关约定


(一)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有毒药品,按国家相关规定采购。


(二)中药饮片、中药超微颗粒由各医疗机构另行采购。


(三)省药品采购平台没有固定中标价的低价药、备案采购药,按上级相关政策由医疗机构主导、配送企业协助,与各相关生产企业另行议价;由本次集中采购配送企业负责配送,且除价格降幅因素外,对配送工作的其他要求与本公告所列集中采购药品耗材的要求相同。


(四)除上述药品之外,公立医疗机构使用的省药品采购平台目录内的药品、所有医用耗材纳入本次集中采购范围(但若医疗机构检验检查业务统一委托第三方或各院经批准单独委托第三方,检验检查耗材采购可以剥离)。


纳入本次集中采购范围内的药品耗材省市采购平台均已公开招标,因此若没有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竞争,医疗机构可以按本公告的要求与本次谈判企业签约。


(五)按政策由各乡镇卫生院统一采购的各乡镇村卫生室使用的药品纳入本次集中采购范围(目前主要由平江县医药总公司负责配送),由本次公开竞争选择的企业与平江县医药总公司合作负责配送。企业应委托平江县医药总公司负责不少于2/3的村卫生室药品配送业务,或由平江县卫计局协调划块明确平江县医药总公司单独负责不少于2/3的村卫生室药品配送业务,且相关的一切责任义务同步划块明确由平江县医药总公司负责;具体合作细节由企业与平江县医药总公司另行协商确定。村卫生室药品配送,实际结算价格由村卫生室与企业自主协谈确定;乡镇卫生院统一代收代付结算。


单价较小的、按政策不需经过政府采购审批程序的医疗器械采购,同等条件下优先本次集中采购配送企业。


三、本次集中采购合同期及相关约定


本次集中采购合同分两期,第一期两年(自2018年12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第二期三年(自2020年12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其中二人民医院(含已合并的长寿镇中心卫生院)、四人民医院(含中医院搬入新院前委托该院采购业务)、南江镇中心卫生院(含该院托管的上塔市镇卫生院、板江乡卫生院)的耗材业务合同期,应剔除原耗材配送合同剩余期限。


为便于统一管理,提高配送集中度,鼓励本次谈判企业协商托管上述三个医疗机构现有耗材配送企业的剩余合同期业务(相关企业已自行协商确定托管条件,并书面报县卫计局);剩余合同期内,上述三个医疗机构的耗材采购仍按原合同执行,剩余合同期满后,按本次集中采购要求执行;本次公开竞争最终选择的合作企业应按上述谈判企业协商的条件,托管这三个医疗机构的耗材配送业务。


若企业执行第一期合同期没有违约行为、或有违约但合计应扣减质保金在50万元以内,第一期合同满后第二期合同自动续约(至2023年11月30日)。


双方正式签约后企业2018年12月1日开始负责各医疗机构配送业务;在此之前,各医疗机构药品耗材库存总额最多不超过2个月的平均额度。


四、关于集中采购配送的约定


(一)质保金:详见附件一,要求在公告规定期限内交清。合同到期或双方依法提前解除合同,质保金按合同约定双方清账,医疗机构在30天内退还质保金全额或余额(根据双方清账情况而定);医疗机构自身原因延期退还质保金,按延期退还金额、时间和12%的年息标准支付违约金。


(二)在省、市药品耗材采购平台目前中标价的基础上,药品、耗材按分类实际采购总额最低降价幅度:


1、进口药品4%、中外合资企业生产的药品6%,生物制品5%,精神病专科用药10%,其他药品20%。


2、高值耗材20%,检验(试剂)类耗材50%,检查(影像)类耗材30%,血透耗材35%,其他医用耗材10%。


双方签约后,医疗机构主导、配送企业全力配合与相关生产企业直接洽谈“带量采购”相关药品耗材。若通过“带量采购”,以年度核算上述药品耗材分类采购总额,在目前省市采购平台中标价基础上,各相关分类的药品耗材降价幅度大于上述分类降价幅度,超出的降价部分归医疗机构,低于上述分类降价幅度则由配送企业补足降价差额。国家医保谈判降价的药品单列核算,不再要求价格降幅。


低价药、备案药带量采购直接按医疗机构(配送企业协助)与生产企业议定价格执行,不核算降价幅度。


(三)双方签约后一年内,企业免费为全县公立医疗机构开发建设互联互通的信息网络软件系统(软件系统所有权归医疗机构),将各公立医疗机构以下信息互联互通:HIS新装或互联互通,药品耗材购销存信息,诊疗信息,医保额度,财务信息(医药采购票据电子化);同时兼具各乡镇辖区居民健康管理信息、互联网医院功能;合同期内,企业免费负责软件系统维护及必要的升级。若企业此款违约,扣减质保金1000万元。


(四)为提高全县农村基本药物配送现代化、专业化水平,推进城乡配送一体化,畅通配送工作最后一公里,有效保障供应,双方签约后一年内企业在平江登记注册成立具有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资质的分公司或控股51%以上的企业法人,专门负责县内公立医疗机构、村卫生室药品耗材配送。企业因自身原因此款违约,扣减质保金1500万元。


(五)坚决杜绝利益促销药品耗材。


为防止利益促销进口药、合资药、生物制品,这三类药品在乡镇卫生院的总采购额超过5%、在县级医院超过15%的,超出部分均按其他药品计算总价折扣。为防止医疗机构故意超出控制比例采购,损害配送企业正当利益,因医疗机构真实临床医疗需要,超出控制比例采购进口药品、中外合资企业生产药品、生物制品的,应先报县卫计局审批,并向社会公示1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尤其潜在竞争企业)的监督;超出控制比例部分的采购额仍按约定比例降价,不要求企业相应增加降价幅度。


为防止配送企业、生产企业利益促销,药品耗材均用通用名,均以最小的包装单位计价(如针剂以支为单位,胶囊以粒为单位,片剂以粒或片为单位);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基本药物和医保报销目录内的药品耗材;同一通用名药品优先采购中标目录内通过一致性评价且最低价格的品规;同一通用名药品尚未明确通过一致性评价品规的,由县卫计局组织的药品耗材采购小组在中标目录内遴选确定品规。在贯彻以上原则的前提下,配送企业对医疗机构提出的采购目录,应无条件保障供应。重点监测新特药、抗生素、辅助治疗用药(以中成药为主)等类别药品用量,对用量明显不合理偏多的品规,将点评处方、问责处理相关责任人员,并停购或限购相关品规。


若企业需委托第三方企业配送,同等条件下优先县卫计局组织协商提前解除合同的原相关药品配送企业。由于药品耗材生产企业关停并转原因造成不能及时配送的,企业应及时向县卫计局及医疗机构通报,并提供药监部门证明;这种情况不计企业保供不及时。


生物制品省平台中标价与市场价倒挂的,仅限医疗机构(接诊患者)院内使用,不得故意开药、院外倒卖;否则,由县卫计局从严处理医疗机构负责人、经办医务人员,由医疗机构全额补偿企业。


严禁出现“以学术交流、网络学习有奖答题等各种新形式”的利益促销(含药品生产企业直接利益促销)。随着新时代全国医改深入推进,医药价格虚高问题必然会逐步得到解决,因此,在双方签约后合作“带量采购”的基础上,根据省药品采购平台、省市耗材采购平台价格动态调整情况,企业可以据实提出修正分类降价幅度的意见,及详细的“相关品规调价明细、该品规在分类降价的类别中所占采购权重”等资料(可以一起调整、也可单个类别调整),由企业和医疗机构(卫计局统一组织)协商一致后,向社会公示1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允许符合条件且同意本公告全部内容的第三方企业参与公开平等报价竞争。


合同期内调整降价幅度,第三方企业参与竞争办法:按本次公开竞争最终确定的质保金额,在确认参与竞争之前一次性交齐;按各企业药品耗材分类报价降幅乘以上次定价以来各类药品耗材实际采购量,评估各企业报价的总计降价幅度,评估值差别3个百分点以内优先本次选择的企业(有利于稳定保障供应,避免过度频繁换企业),超过3个百分点差异的,选择经评估总计降价幅度最大的企业。


配送企业必须保证配送货物的数量、规格、价格及批号与实际下单的数量、规格、价格及批号一致,坚决杜绝网上点击下单甲药品、实际配送乙药品。


五、符合以下条件的其他企业可以与本次谈判的相关企业公开竞争


(一)根据上级政策导向“鼓励医疗机构优先选择规模化、现代化、专业化的医疗用品配送企业,降低流通成本。提高药品和医用耗材购销票据的电子化水平,实现生产流通企业、政府监管部门和医疗机构间税票信息互联互通”(详见国卫医函〔2018〕186号),任何单个符合条件的规模化、现代化、专业化经营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企业,或单个规模化、现代化、专业化经营药品的企业和单个规模化、现代化、专业化经营医疗器械的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均可参与公开竞争。


本次集中采购对规模化、现代化、专业化药品和医疗器械配送企业(或上述企业联合体;下同)的具体要求为:一是2015-2017年,连续3年药品和医疗器械营业额达到30亿元以上/年(以企业向税务部门报送的年报为准),或其分公司、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二是已实现药品和医用耗材购销票据电子化,或至少已实现药品购销票据电子化。


(二)同意本公告全部内容,且近三年在平江县公立医疗机构医药采购环节,未发生过违法违规案件(2016年10月1日-2018年9月30日)。


六、其他企业参与公开竞争的具体操作程序


为将“降低药品耗材虚高价格的目标”落到实处,本方案设计了“设定配送企业的条件”、“低价药议价办法”、“双方签约后合作与生产企业协商带量采购”、“配送企业可以动态提出修正分类降价幅度”、“医疗机构优先采购使用药品耗材的原则”等相关制度,但鉴于降低药品耗材虚高价格及评估降低虚高价格情况,在实践中始终存在“生产企业及上游原料环节市场价变化、省市采购平台中标价动态调整、临床医疗业务对各品规的选用及各品规的实际采购量(其中极易掺杂市场促销因素)”等动态变化因素,因此在本方案基础上,降低虚高药价(含单价虚高和不合理过度用药),更主要靠加强合同执行管理、认真落实相关制度。


综上所述,根据“有效保障供应前提下降低虚高药价”的原则,进一步公开竞争选择配送企业,更侧重于:根据保供综合实力,公开透明量化评分,优中选优(量化评分办法见附件二);同等情况下优先本次谈判的相关企业。


符合上述第五点所列条件,且在2018年11月13日下午17:00之前,按要求汇入质保金到指定账户的配送企业(指定账户为:户名:平江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开户银行:建行湖南省平江县支行天岳处;账号:43001723666052501003。请注明:平江县公立医疗机构医药集中采购质保金;若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分批汇入质保金,请另行注明批次),在2018年11月15日上午10:00,由企业授权代表带相关资料(详见附件二、附件三),到平江县卫计局四楼会议室,统一交由平江县卫计局相关人员现场核对,然后参与竞争的各企业授权代表现场交叉复核,并签字确认复核结果。最终确定选择的合作企业与医疗机构在2018年11月30日之前完成正式签约。


若企业提供虚假资料、虚假票据电子化公开承诺,一经查实,在双方签约前自动失去参与竞争的资格,并追缴违约金500万元;双方签约后则自动解除合同并扣减全部质保金。


七、关于双方签约后履约的相关约定


(一)因灾情、疫情等应急医疗救援用药品耗材,根据县卫计局统一组织的应急采购目录,企业无条件最优先保障供应;应急救援用药品耗材统一按省市采购平台中标价结算,不要求降价。


(二)企业所供应药品耗材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其包装、质量及计算降价幅度的初始价格须与省市交易平台中标(挂网)药品、耗材的信息一致,不得更改,按要求向医疗机构提供相关检测检验报告及许可证书等,并将药品耗材送到医疗机构所在地点。


(三)医疗机构采购药品耗材必须依规网上点击下单,并与企业衔接确定所下单药品耗材分类降价的类别。医疗机构每周固定时间发送1次订单;企业应自医疗机构发送订单起两个工作日内交货,最长不超过五天,应急救援及急救用药应在4小时内送到;逾期1天未交货按采购金额的50%扣减违约金,逾期2天未交货按采购金额的3倍扣减违约金,逾期3天及以上未交货按采购金额的5倍扣减违约金且医疗机构有权另行采购;双方约定不计企业保供不及时的情况除外。如有网上点击下单甲药品,企业实际配送乙药品,一经发现,按医疗机构采购金额的10倍扣减违约金;超过5次以上甲乙药兑换行为,医疗机构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扣减1000万元的质保金。


考虑到双方签约后,配送企业根据医疗机构采购目录新衔接部分生产企业需要一定的时间,在双方签约后60天内配送企业若有“少量品规配送不及时”违约情况,可视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不计配送企业违约或降低扣减违约金的标准。


(四)医疗机构对不符合质量、有效期少于6个月、包装和订单数量要求的药品耗材,有权拒绝接收,企业应对不符合要求的药品耗材及时进行更换,不得影响医疗机构临床应用。医疗机构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自身原因造成产品失效或质量下降的,自行负责。


(五)供货价格及结算方式。


供货价格:在省市采购平台中标(挂网)药品耗材价格基础上,按双方所议药品耗材分类降价幅度执行,该价格包含成本、运输、包装、伴随服务、税费及其他一切附加费用。


结算方式。①暂定:医疗环节不单独收费的耗材,按双方议定的降价额开票结算。其他药品耗材,企业按省市采购平台中标价开票,企业所开发票应符合“两票制”的要求(否则医疗机构不予结算);医疗机构按降价后的额度支付,并按季度定期出具公文要求免除相应额度应付款(含企业委托第三方企业配送的药品耗材应降价的额度),企业依约免除相应款项。②在医改配套改革到位后,双方直接按降价额开票结算。③本着有利于双方调度资金的原则,医疗机构可以动态保持连续10个月的实际应支付货款暂不结算,同时根据动态保持连续10个月的应支付货款额度,相应等额退还质保金,但当连续10个月的应支付货款大于7000万元时,质保金只退还7000万元。


若因企业违约被扣减质保金,致使质保金低于退还7000万元后的余额,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补足至退还7000万元后的余额。在此基础上,根据合同期内双方资金调度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医疗机构可以从药品耗材降价形成的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定向用于支付企业货款,逐步将合同期内医疗机构动态保持的未支付货款降低至连续7个月的额度。


企业每月按照药品耗材分类统计采购金额及降价金额,经卫计局相关股室核查签字后医疗机构再财务结算;各种应扣减企业的违约金均在当月结算货款时扣除。


(六)双方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不可抗力”指合同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合同某一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及其他双方商定的事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合同双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除另行要求外,合同双方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消除后,双方可通过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八、特别约定


双方签约后,因国家政策原因需要调整合同内容或合同不能继续执行,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双方在履约过程中有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需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约定司法管辖权为医疗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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