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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湖郎中民宅内行医被依法查处


 10月17日,梧州市卫生计生监督所接到群众投诉,怀疑万秀区东中路一民宅内有人非法行医,我所当即联合万秀区卫生计生监督所开展调查。


法人员来到万秀区东中路

该民宅门口没有张贴任何行医内容的广告,民宅内发现少量中药饮片及自制的药粉,一名叫陈某的行医人员在场。经询问,该诊疗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地址及人员等也没有进行备案;陈某未取得任何行医资格证,只是跟随父亲学习过中医中药知识,一直在该民宅内给病人开中药处方。


该民宅不具备行医条件,陈某本人也完全不具备行医资格,执法人员立即对陈某进行了立案查处。目前案件正在处理中。

在调查过程中,相继有群众上门找陈某看病开方,执法人员提醒前来就诊的群众,为了自己的身体健康,要到正规的医疗机构看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十四条

 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遵守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

 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第十五条

 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通过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并进行执业注册。中医医师资格考试的内容应当体现中医药特点。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风险拟订本款规定人员的分类考核办法,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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